一、合伙企業解散有哪些程序(一)解散事由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1、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時,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的;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二)清算人的確定合伙企業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三)清算事務主要有下列六項,由清算人執行,即清理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的事務;清繳所欠稅款;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合伙企業參與民事訴訟活動。(四)合伙企業財產清償順序首先是支付清算費用;然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即合伙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伙企業所欠稅款;合伙企業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合伙企業財產在按上述順序清償后,仍有剩余的,再行按照約定比例或者法定比例分配給合伙人。(五)解散后原合伙人的責任合伙企業解散后,原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還請求的,該責任消滅。二、如何設立有限合伙企業公司設立有限合伙企業公司的流程是:(一)首先需滿足法律規定設立合伙企業的條件;(二)申請名稱預先核準;(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四)提交登記申請書、合伙協議書、合伙人身份證明等文件;(五)登記機關依法審查,符合條件的,發給營業執照。三、合伙人協議第一條合伙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條合伙名稱、主要經營地:________________第三條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_________________第四條合伙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共__年。第五條出資金額、方式、期限(一)合伙人____(姓名)以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元;______(其他合伙人同上順序列出)(二)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___年__月__日以前交齊。(三)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第六條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合伙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特別提示: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可以約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資或者平均分配。未約定分擔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資分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一)盈余分配:以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二)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以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承擔。第七條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一)入伙1.新合伙人入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2.承認并簽署本合伙協議;3.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二)退伙1.自愿退伙。合伙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a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b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c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2.當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a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b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c個人喪失償債能力;d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a未履行出資義務;b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c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d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與該退伙人按退伙時的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三)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第八條合伙負責人及合伙事務執行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適用于規模小的合伙企業。)合伙協議約定或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____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為: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2.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3.出售合伙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4.支付合伙債務;5.__________________。第九條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一)合伙人的權利:1.合伙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4.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二)合伙人的義務:1.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2.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的債務;3.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十條禁止行為1.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2.禁止合伙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伙競爭的業務;3.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進行交易。4.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第十一條合伙營業的繼續(一)在退伙的情況下,其余合伙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經營。(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伙人繼續經營。第十二條合伙的終止和清算(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1.合伙期限屆滿;2.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3.已不具備法定合伙人數;4.合伙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5.被依法撤銷;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二)合伙的清算:1.合伙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2.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自合伙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____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3.合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伙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伙所欠稅款;合伙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4.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5.清算時合伙有虧損,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第十三條違約責任1.合伙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__年仍未繳足出資,按退伙處理。2.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3.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4.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伙企業法》而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5.合伙人違反第九條規定,應按合伙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第十四條合同爭議解決方式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在各方商定的其它城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第十五條其他(一)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二)入伙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三)本合同一式____份,合伙人各執一份,送登記機關存檔一份。(四)本合同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法律客觀:合伙企業解散的事由如下:1、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的。合伙協議約定有經營期限,期限屆滿時合伙人不愿意繼續經營合伙當然終止。這意味著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并不必然引起合伙企業的解散,只有在與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的條件同時具備時才會引起合伙企業解散的后果。如果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后臺伙人對繼續經營合伙事業均無異議則可認為合伙人一致同意延長合伙經營期限。延長后的期限則為不定期限。但此時應在原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有關變更登記手續。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合伙協議如約定當某一事由出現時合伙便解散則設立合伙的行為實為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條件成就時協議解除合伙解散。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合伙可由合伙人基于合意而設立自然也可基于合伙人的合意而解散。無論合伙協議是否約定有合伙經營期限合伙人均可通過合意而終止合伙協議解散合伙。如果一部分合伙人同意解散合伙而一部分不同意則合伙不解散由同意解散的合伙人退伙合伙企業繼續存在。當然在不同意解散合伙的合伙人只有1人時合伙關系自當消滅合伙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必須是2人以上,若合伙成立后不斷發生退伙而只剩下1人時便出現了合伙人不足法定人數的現象。當這種情形持續滿30天時合伙企業應當解散。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7、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試想如果合伙企業里都是有限合伙人都承擔有限責任即以其出資為限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那么這樣的合伙企業與公司何異如果允許這樣的情況發生還會有多少人去設立公司?要知道,律對于公司的要求可比合伙企業要嚴苛得多。另外《合伙企業法》也有明確規定“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8、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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