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八十六條 合伙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八十七條 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一)清理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事務;
(三)清繳所欠稅款;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六)代表合伙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第八十八條 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人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八十九條 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九十條 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與同事三人合伙辦廠,經營一年虧損較多,無法再干。甲入股7萬,占股份50%,乙投資設備占30%,丙入股2萬占20%,現廠子評估還有資產7萬元如何分配——處理財產按照合伙協議的規定。
合伙協議是合伙人共同制定的,就屬于合伙人的“小憲法”。最高院《貫徹意見》第55條規定,“合伙終止時,對合伙財產的處理,有書面協議的按書面協議處理。”
如果沒有書面協議按多數人或財產多數額處理,但要保護少數人的利益。最高院《貫徹意見》規定,“沒有書面協議又協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的出資額相等,應當考慮多數人的意見酌情處理;合伙人出資額不等的,可以按出資額占多數的合伙人的意見處理,但要保護少數人的利益。”怎么保護,應該是適用公平原則。
無論是退伙還是合伙解散,合伙人既應享受權利也必須承擔義務。對外要承擔合伙的債務,對內要公平地享受權利承擔義務。絕不能把自己的風險都加到其他合伙人身上。
有的合伙人在退伙解散時,把外部債權都推給他人而讓其他合伙人直接返還自己現金。自己的是本利分文不少地請求而讓其他合伙人卻只能得到一些收不回的債權。本金搭上還不算,還要承擔合伙人的本利,就太有失公平了。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法律分析:合伙人要退股的,首先應該根據雙方間的合伙協議來處理。如果合伙協議中對此沒有明確約定的,則應該由雙方通過協商來處理。原則上可以將對方的出資退回,并參照雙方所約定的盈利分配比例來對合伙期間的盈利或虧損進行分割。另外,合伙人在退出合伙后,對合伙期間報形成的債務仍要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分析:個人合伙散伙清算流程為:1、清理合伙財產清理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2、將與清算有關合伙企業沒有了結的事務全部處理完;3、清繳所欠稅款后;4、編制清算報告,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企業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八十五條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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