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司法強制解散的條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公司司法強制解散應滿足以下條件:1、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2、其他途徑不能解決該問題;3、由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申請。在符合上述條件后,公司股東可以請求法院判令公司解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三條 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條 破產案件審理程序,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
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目的;
(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第十五條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
(三)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
(四)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前款所稱有關人員,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經人民法院決定,可以包括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
第三十條 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
我國公司法上的司法解散。
【答案】:我國公司法上的司法解散就是判決解散,其適用的要件法律要件包括:
一是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這里的經營管理的嚴重困難,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公司權力運行發生嚴重困難,即所謂的“公司僵局”。公司僵局是指公司的運行機制完全失靈,股東大會、董事會包括監事會等權力機構和管理機構無法對公司的任何事項作出任何決議,公司的一切事務處于癱瘓。公司僵局無論對公司還是對股東的利益都構成嚴重的損害:因經營決策無法作出,公司的業務活動不能正常進行;因管理的癱瘓和混亂,公司的財產在持續的耗損和流失;因相互之間的爭斗,股東和董事大量的時間和精力被無謂地耗費,各方之間已經喪失了最起碼的信任,相互合作的基礎已完全破裂。二是公司的業務經營發生嚴重困難。公司的業務經營發生的嚴重困難與權力運行中發生的困難來源于公司內部,公司的業務經營的困難更多地來源于公司外部,通常表現為公司在對外交易過程中與交易對象的交易活動陷入不能回轉的情況下,公司繼續經營將嚴重損害股東的利益。因此賦予股東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權利,就成為公司法保護股東利益的一項重要制度。
二是公司經營管理的嚴重困難通過其他途徑無法解決。在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情況下,公司本應解散,然而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的重大事項都由股東大會決定,公司的解散同樣需要股東大會的決議,而已陷于僵局的公司卻處于任何決議(包括解散公司的決議)也無法作出的狀態,或者是未陷入僵局的公司也可能因股東意見的分歧無法形成解散公司的決議,因此當事人只能尋求司法救濟——向人民法院提出解散公司的訴訟請求,公司才能依照法院的判決擺脫困境,順利解散。同時,司法解散應是最終的救濟方式,如果公司可以通過其他途徑克服此種困難,則不應采取司法解散的方式。
三是需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請求。司法解散是決定公司終止的重大事項,涉及全體股東的根本利益,并非任何股東都享有請求權,只有與公司的利益關系達到一定程度的股東才享有此種權利,我國公司法將這種利益關系限定在持有全部股東表決權的10%。
四是司法解散只能由人民法院依判決作出。
股東請求解散公司的條件是什么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該條規定了股東請求解散公司訴訟制度,也是《公司法》保護小股東利益的一種方式。但股東在適用該條要求解散公司時并非輕易能從法院獲得勝訴的判決。因此,股東提起訴訟要求解散公司時需要提供非常充分的證據證明其符合解散條件。\x0d\x0a 一、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x0d\x0a 達到這一條件的情形有:公司事務陷入僵局,公司內部決策和經營管理機制運行癱瘓,股東會或董事會因股東或董事之間的相互對抗,而無法有效召集或無法形成有效決議,股東或董事濫用權利,嚴重剝奪其他股東的合法利益,公司財務的管理或處分顯著失當等。法院通常會審查公司的真實財務狀況,關于公司必須處于虧損或嚴重虧損狀態是否作為解散的條件之一現在尚無定論,各個法院掌握的尺度也不完全一樣。各個國家對于這一點的立法也不完全相同。\x0d\x0a 二、 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x0d\x0a 關于這一點,股東提供證據證明的難度較大,主要依賴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因為是對公司未來發展情況的預計,法官主要是根據現有的證據判斷將來可能的情況。如公司現在簽訂的未履行合同情況,公司簽訂的類似合同已履行的情況及對受害股東的影響等。法官判斷是否構成“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常也會看是否會因為公司資產不斷減損導致股東投資遭受不應發生或本可避免的重大虧損。\x0d\x0a 三、 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x0d\x0a 根據字面理解,該條件是指窮盡其他所有途徑都不能扭轉公司的局面,似乎將股東采取其他途徑作為請求解散的前置程序。但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并未機械的要求受害股東確實窮盡了其他所有途徑才判決解散。因此,關于這一點在司法裁判上仍無定論。\x0d\x0a 另外,法院會切實審查“通過其他途徑”解決公司經營管理困境的現實可能性。法院需進行必要的司法調解,要在最廣泛的層面上,全方位地找尋扭轉公司經營和管理困境的其他途徑,客觀評定通過其他途徑對于解決公司經營管理困境的現實性。只有在公司確實無法走出管理僵局和經營困境,才可以判決解散公司。\x0d\x0a 四、除此之外,法院也會綜合考慮個案的具體情況作出判決。\x0d\x0a 具體的程序:\x0d\x0a 公司股東同意,成立清算組并到工商局辦理備案,公告債權人,書面公告45天后,清算債權債務,擬定清算報告并經股東通過,到工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
司法解散的情形
【法律分析】
公司法關于司法解散公司的條件規定,主要有四個條件:一是請求的主體須為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造成經營管理嚴重困難的原因,一般包括因投資決策錯誤、市場外部環境的改變、嚴重違約致公司遭受嚴重的經濟損失、股東或管理人員之間的利益沖突和矛盾、大股東操縱公司經營決策大權、股東個人因病、死亡、流亡、犯罪、遷居等造成股東合作關系破裂等一系列原因所導致的嚴重困難。三是公司僵局的繼續存在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四是公司僵局不能通過其他途徑予以解決。公司一旦解散就進行清理程序,最終導致公司人格的消亡,由此可能會造成公司商標、商譽、專用技術等無形資產價值的減少,并且涉及到內外部眾多法律關系的協調,因此世界大多數國家都是將司法解散公司作為解決公司僵局不得已的手段而規定在法律之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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