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清算中發生的資產損失如何處理?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第三條的規定,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包括:(一)全部資產均應按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二)確認債權清理、債務清償的所得或損失;(三)改變持續經營核算原則,對預提或待攤性質的費用進行處理;(四)依法彌補虧損,確定清算所得;(五)計算并繳納清算所得稅;(六)確定可向股東分配的剩余財產、應付股息等。
第四條的規定,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后的余額,為清算所得。企業應將整個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第三條進一步明確,企業發生的上述資產損失,應在按稅收規定實際確認或者實際發生的當年申報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第一條的規定,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資產損失,包括現金損失,存款損失,壞賬損失,貸款損失,股權投資損失,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被盜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據此,對于清算中所發生的財產損失也應按上述兩個財產損失辦法進行稅務處理,對于需報批才能進行扣除的損失仍要履行相關手續方可稅前扣除。編輯:系統管理員
壞賬損失需要到稅務局備案嗎
法律分析:不需要到稅務局務案,但扣除的范圍限定在年末應收款項余額5‰的壞賬準備金允許稅前扣除,超過部分不允許扣除。
法律依據:《關于執行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之三 經報稅務機關批準,企業可以采用備抵法核算壞賬損失,并且為簡化起見,允許企業計提壞賬準備金的范圍按《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壞賬損失需要到稅務局備案嗎
壞賬損失需要到稅務局備案嗎壞賬損失不需要到稅務局備案。
壞賬損失是指企業未收回的應收賬款、經批準列入損失的部分。提取壞賬準備的企業,也在本賬戶反映,發生壞賬時,直接抵減壞賬準備,不提取壞賬準備的企業,發生壞賬時,直接在本賬戶核算。
由會計準則或制度給出的。不論會計準則或制度如何變化,在會計實務中,壞賬的確認都要遵循財務報告的基本目標和會計核算的一般原則,盡量做到真實、準確、切合本單位的實際。一般來說,應收賬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就應將其確認為壞賬:
1、債務人死亡,以其遺產清償后仍然無法收回的賬款;
2、債務人破產,以其破產財產清償后仍然無法收回的賬款;
3、債務人較長時期內未履行其償債義務,并有足夠的證據表明無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極小的賬款。
壞賬損失的核算方法有兩種,一是直接轉銷法,二是備抵法。
直接轉銷法是指在壞賬損失實際發生時,直接借記資產減值損失壞賬損失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科目。這種方法核算簡單,不需要設置壞賬準備科目。
備抵法是指在壞賬損失實際發生前,就依據權責發生制原則估計損失,并同時形成壞賬準備,待壞賬損失實際發生時再沖減壞賬準備。估計壞賬損失時,借記 資產減值損失—信用減值損失科目,貸記壞賬準備科目,壞賬損失實際發生時,借記壞賬準備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科目,已確認并轉銷的應收款項以后又收回時,做相反分錄即可,即借記應收賬款,貸記壞賬準備科目,同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賬款。
法律依據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
第四十五條 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原則上應按實際發生額據實扣除。經報稅務機關批準,可提取壞賬準備金。提取壞賬準備金;實際發生的壞賬損失,超過已提取的壞賬準備的部分,可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已核銷的壞賬收回時,應相應增加當期的應納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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