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表決的規定內容是怎么樣的?
公司中都會有股東,股東依法擁有公司的股權,對于自己擁有的股權有使用處分,還有收益的權利,因為是股東特有的權利,是股份的所有權人,關于股權股東還可以對外或者對內轉讓。那么關于《 公司法 》表決的規定內容是怎么樣的? 一、《公司法》表決的規定 《公司法》、《個人獨資企業和 合伙企業法 》、《外商投資企業法》、《破產法》都有關于表決權的規定。 (一)表決權行使的方式 1、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公司法》規定,股東會作出決議時,按股東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一人一票的表決方式。《公司法》規定,董事會在議事時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式。 3、累計投票制。享有的表決權數等于所持有的股票數乘以待選的董事或監事人數。 以上三種表決方式,在《公司法》中有相關規定。如果企業章程規定了表決方式,那么采取章程規定的表決方式。 4、一人一票并經全體 合伙人 過半數通過。 5、雙重多數標準通過。在《破產法》中規定,表決權的行使通常指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半數或2/3通過。既有人數的規定也有債權額的規定。在《破產法》中,還有另外一種表決方式,即分組表決。同種類的債權分組表決,如果該組 債權人 過半數通過,那么決議通過。例如重整計劃的通過。 (二)決議事項 1、對公司的對外投資的決議 《公司法》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按 公司章程 的規定,可以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 2、對外擔保的決議 《公司法》規定,公司為他人或其他企業提供擔保,可以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如果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必須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3、特別決議和一般決議 (1) 有限責任公司 股東會按股東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必須由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的事項有: (2)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 的股東就一般決議表決時,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的表決權過半數通過;特別決議由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3)在 合伙企業 當中,重大事項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通過。重大事項包括: ①改變合伙企業名稱、 經營范圍 、主要經營場所或地點 ②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③轉讓或處分合伙企業的 知識產權 和其他財產權利 ④以合伙企業的名義對外提供擔保 ⑤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⑥合伙人以勞務出資、 合伙協議 的訂立及修改和補充等 在合伙企業中,只有合伙人之間轉讓出資和確定 清算 人不需全體一致同意,其余都是由合伙人一致同意方能通過的事項。 (4) 外資企業 中,合資企業的重大事項由董事會表決并一致通過。 (5)重整計劃(重點及難點) ①采用分組表決方式。即依照債權種類分組,債權種類包括: a、對 債務人 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 b、債務人所欠職工的 工資 和醫療、 傷殘 補助、撫恤費用及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 養老保險 、基本 醫療保險 及法律和行政 法規 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c、債務人所欠的稅款。 d、普通債權。 ②重整計劃具體的通過方式包括: a、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2/3以上,則該組通過計劃。各個組均通過重整計劃時,該重整方案通過。 b、部分表決組未通過重整計劃的,債務人或管理人可以同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進行協商,該表決組可以在協商后再表決一次。拒絕再次表決或再次表決仍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但重整計劃草案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債務人或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批準重整計劃草案。 c、重整計劃草案未獲得通過或未得到法院批準,以及已經通過的重整計劃草案未獲法院批準的,法院應該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6)和解協議的通過方式 根據《破產法》的有關規定,和解協議采用雙重多數方式通過,即同時滿足債權人數及代表的債權額的有關規定。(教材第221頁) 破產過程中的表決事項也有一般事項和特殊事項之分,一般事項由普通決議通過,特殊事項由特別決議通過。無論普通決議還是特別決議,都必須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普通決議由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1/2以上的債權通過;特別決議由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通過。 在破產過程中,只有重整計劃草案的通過和和解協議的通過適用特別決議的表決方式。 (7)國有產權轉讓的表決方式(第九章) 企業性質如果為國有獨資企業,由總經理辦公會審議;如果是 國有獨資公司 ,應由董事會審議。 對于職工的安置事項,應由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三)表決權的排除制度 1、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享有表決權的 2、公司對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接受擔保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對該事項不享有表決權,由其他股東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3、 上市公司 的董事與董事會決議的事項所涉及的企業存在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 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無關聯關系的董事過半數出席方能舉行,該決議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無關聯關系的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會議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不足法定人數(即3人),應當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例如,甲上市公司共有董事9人,其中股東乙派出的董事共4人。若甲上市公司與股東乙進行關聯交易,在董事會對該項關聯交易表決時,關聯股東乙派出的4名董事不能參加該事項的表決,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如果其余無關聯關系董事有3人出席會議,可以召開董事會會議,決議需要無關聯關系董事(5人)過半數通過。若無關聯關系的董事只有2人出席會議,不能召開董事會,則提交上市公司的股東大會審議。 《公司法》表決的規定 內容是怎么樣的?關于表決是涉及到股東的表決權問題,股東的表決權取決于他在公司擁有的股權,公司在設立的時候,可以分為兩種設立方式,一個是發起設立還有就是募集設立,發起人以及出資人依法成為公司的股東。
公司的表決權是按人還是按股份
法律分析:有限公司股東表決權一般按照出資比例行使,但是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規定,也就是說,可以不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有限公司股東表決權按出資比例行使的例外,股權轉讓按人頭表決,這是公司法規定的唯一按人頭表決的情形。股份公司是純資合性的公司,表決表和股份相關,一股一權,同股同權,屬于法律強制性規定,章程不得另行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權法怎么規定
法律主觀:
股權是股東在初創公司中的投資份額,即股權比例,股權比例的大小,直接影響股東對公司的話語權和控制權,也是股東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并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以及分紅比例的依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條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第一百零三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法律客觀: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意見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二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股份憑證,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強制被執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轉讓,也可以直接采取拍賣、變賣的方式進行處分,或直接將股票抵償給債權人,用于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第五十三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其他法人企業中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凍結措施。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應當通知有關企業不得辦理被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轉移手續,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被執行人不得自行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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