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破產
公司可以申請破產的情況如下:
1、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債務人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但并非就失去信用,失去清償債務的能力,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應當是不能以財產、信用或其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償債務;
2、債務人不能清償的債務必須是已到清償期限的:破產以債務人不能清償為前提,不能清償以債務到期為條件;
3、債務人所欠債務必須是能夠以金錢評價的債務:破產程序中,如果債不能以金錢去評價,不能轉化為給付財產的形式,最終不能強制執行,破產也就無實際意義了。不能以金錢評價的債務,不得作為破產之債;
4、債務人所欠債務應是在一定時期內無法清償的債務:在認定債務人能否清償債務,是否應當宣告其破產,應根據以上各條件予以綜合評判。
公司破產后的債務清償順序如下:
1、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2、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3、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4、普通破產債權。
綜上所述,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現金流標準,資不抵債為資產負債表標準。這兩個標準同時滿足,才能對該企業申請破產或宣告破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公司破產沒有賬本可以嗎
我們生活中都是離不開財務的,特別是在企業或者公司里,財務是一個特別重要的崗位,財務可以核算公司經營期間是否虧損以及幫助公司老板在投資方面進行一些事先策劃,那么,公司沒有財務賬能申請破產嗎,接下來由為您介紹如何公司沒有財務賬能申請破產嗎及其相關方面的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解決相應的問題。一、公司沒有財務賬能申請破產嗎 (一)不可以。沒有賬目的公司是不可以申請破產,因為沒有賬本無法證明企業已經資不抵債。要想走破產程序,必須把健全核算。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破產法第7條,破產的條件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1、企業法人嚴重虧損; 2、因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二、公司破產清算財務帳簿沒有了怎么辦 (一)《會計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未按照規定保管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丟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會計人員有以上行為、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有以上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破產以后的公司用保留賬目嗎 (一)用,在公司破產注銷后,憑證可以移交給終止單位的業務主管部門或財產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關檔案館代管。不可以擅自銷毀。《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會字〔1998〕32號)第十三條規定,單位因撤銷、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終止的,在終止和辦理注銷登記手續之前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由終止單位的業務主管部門或財產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關檔案館代管。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以上內容就是整理的關于公司沒有財務賬能申請破產嗎相關內容,公司沒有財務賬不可以申請破產,沒有賬目的公司是不可以申請破產,因為沒有賬本無法證明企業已經資不抵債。要想走破產程序,必須把健全核算,如果大家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歡迎上在線法律咨詢平臺,在線律師會為大家進行專業的解答。
公司申請破產清算條件
法律主觀:
破產清算是指在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下,依照破產法的規定所進行的清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一、啟動 根據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企業破產法 》,在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況下,債務人或債權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 破產清算申請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同時,指定破產企業管理人。 二、程序 (一)破產宣告 破產宣告由自人民法院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二)破產財產變價方案 破產財產變價方案由管理人擬訂并提交 債權人會議 討論通過。 (三)變價 管理人按照債權人會議通過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通過拍賣變價出售破產財產。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 (四)清償 破產財產依照下列順序清償,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1、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2、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 基本養老保險 、 基本醫療保險 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 社會保險費 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4、普通破產債權。 (五)終結 公司無財產可供分配或最后分配完結后,管理人提請人民法院裁定 終結破產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的,應當予以公告。管理人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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