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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公司應當如何避免債務(收購公司如何避免債務)

首頁 > 公司事務2024-08-01 04:15:55

如何收購一家公司

收購一家公司的流程有:
1、調查被收購公司的信譽狀況、財務狀況;
2、協商收購事宜;
3、訂立收購協議;
4、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5、通知債權人并在報紙上公告;
6、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和被收購公司的注銷登記。
一、收購公司應當如何避免債務
1、在收購該公司之前,必須要調查該公司在轉讓之前所存在的債權債務,我們抑稱之為性質調查。
2、讓會計公司或會計事務所清理被收購公司的賬目或對其財務狀況進行審計。
3、擬定轉讓協議書,寫明轉讓方及其股東共同做出陳述與保證,沒有遺漏隱瞞不利情況,保證公司在轉讓之前和轉讓之后時沒有任何債務,并承擔違法該義務的連帶賠償責任。該條款最好由專業人員起草。但該條款并不影響到債權人追索的對象,受讓方在成為目標公司股東后,仍需要清償該債務,該協議僅對內部有效力,在第三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對第三人無效。在受讓方在償還了債務之后可以向原股東或轉讓方進行追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
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收購中如何防范目標公司的債務風險

但由于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還未作出,目標公司的損失暫時還 無法確定,而根據協議約定,A公司支付股權轉讓款的期限已到,A公司征求律師意見,問能否先行停止對出讓方股權轉讓款的支付。律師認為:根據雙方的《股權轉讓協議》,出讓方承諾已就公司的債權債務及經營情況,全部如實地向A公司進行了披露,沒有隱瞞任何對公司經營產生不利影響的信息。而此時行政機關將要進行處罰的違法行為,顯然是出讓方事先明知的,表明出讓方對目標公司的經營信息對A公司作了重大隱瞞,構成欺詐,A公司有權要求撤銷或解除合同。但由于A公司目前仍希望繼續收購目標公司,而出讓方發生了喪失商業信譽的情況,因此,A公司可以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先行通知出讓方中止履行,待出讓方提供了相應的履約擔保后,A公司可以繼續履行,但A公司對出讓方的欺詐行為也負有相應的舉證責任。或者A公司可以因出讓方未適當履約,拒絕履行相應的合同義務,而"相應"的范圍的確定也應當由A公司負責舉證。 我們認為本案中產權交易的缺陷在于,由于受讓方急于收購目標公司,將交易期限約定過短,不足以觀察目標公司可能存在的風險。結合本案,作者就產權交易中的債務風險問題作一探討。 一、產權交易凸現債務風險 產權交易不同于普通的商品交易,兩者主要區別在于交易標的的不同,產權與所有權的不同,所有權是一種絕對物權,而產權則是現代市場經濟的產物,他的含義包含有權利與義務的內容,只有將權利所附隨的義務限定住,才能保證權利的有效實現。這就決定了產權交易中最突出的問題,即交易標的的義務(債務)承擔的問題。 受讓方在交易前,都會要求出讓方真實、完整、不產生誤導地進行信息披露,并聘請律師等專業機構進行審慎調查。目的是最大程度地了解到目標公司的經營狀況及經營風險。但即使如此,謹慎和披露也仍不足以防范全部的風險,對產權交易的流程設計以及協議地謹慎約定則成為保證安全的另一道防火墻。 在一個產權交易項目中,我們將目標公司可能產生的義務和風險(債務)分為三種類型,第一種是出讓方已經披露的公示債務;第二種是被出讓方故意隱瞞的債務,或其他可能產生債務的經營信息,如義務性的承諾;第三種則是在產權交易時尚未發生的可能使目標公司產生債務的其他潛在風險,如訴訟風險、稅務問題、環保問題、知識產權糾紛等。我們認為,在產權交易過程中,通過設計交易方案應當足以防范以上三種可能產生的義務。 二、認清債務承擔約定的誤區 很多產權交易當事人,為了防止出讓方不能真實完整地披露目標公司的債務信息,就直接約定產權交易前目標公司所形成的債權債務全部由出讓方承擔。我們認為這樣的約定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礙。 首先,目標公司的債權是屬于目標公司的財產權利,可以由出讓方負責協助清理,但不能約定歸出讓方所有,關于債權的約定顯然是無效的;其次,目前我國立法對股東承擔公司債務的法定條件,只有股東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兩種情形。而公司作為獨立法人應當以其法人財產獨立地承擔債務,股東僅在出資范圍內承擔有限責任。雖然,在《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規定允許外國投資者、被并購企業、債權人及其他當事人另行協商處置被并購企業的債權債務。但也并沒有明確肯定股東承擔公司債務的形式。因此,股東承諾承擔目標公司的債務就成為一項單純的沒有對價的債務承擔的承諾,這樣就可能被視為一項顯失公平的條款,而有被出讓方要求撤銷的危險。另外,對于出讓方與受讓方這樣的債務承擔約定,也只能約束出讓方與受讓方,不能對抗第三人,除非這一約定事先征得了目標公司的債權人同意。 其實出讓方與受讓方作出這一約定的真實意思是由受讓方收購沒有債權債務的目標公司凈資產,基于這一合同目的,我們建議最好直接進行資產收購,而不涉及股權轉讓,否則,受讓方就一定要通過其他方案來協助降低目標公司的債務風險。 三、風險防范條款如何設計 為確保出讓方對目標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完整,防范潛在風險的發生,我們建議受讓方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產權交易的設計: 1、對于出讓方已披露的債權債務,受讓方應當細致地審查,分清正常債權與非正常債權(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文書不完備的),以確定準確的公司凈資產價值,并在價格談判的過程中充分考慮。一旦出讓方與受讓方關于原債權債務的約定不能生效時,即使目標公司自行承擔了債務,也不會影響受讓方的收購目的。 2、對于出讓方故意隱瞞的債務,我們認為出讓方對受讓方應當承擔的是合同的違約賠償責任。根據《合同法》的約定,出讓方有欺詐行為,受讓方有權要求撤銷合同,另外對于這一違約行為的違約責任應當是懲罰性的,可以通過約定高額的違約金,實現對出讓方欺詐行為的懲罰。 3、如受讓方是受讓目標公司部分的股權,則應當要求目標公司的全體股東出具股東會決議及董事會決議,對披露的目標公司的信息進行確認,從而擴大賠償者的范圍。 4、盡量拉長交易付款的期限,作為對目標公司的觀察期。在協議中約定相當數額的尾款作為保證金,并約定尾款的支付條件,即在一定期限內,不發生未包含在合約內或通過合約無法預見的風險和債務,也就是潛在的風險和債務。該期限建議確定為交接日后的12個月至24個月。這里建議可以引用美國的公證托管制度,由交易的中間代理人,審查確定目標公司是否符合雙方約定的交易狀態,從而決定是否對出讓方支付交易價款。目前建行開展的"百易安"業務,就是專門為產權交易服務的資金托管業務。通常國外的公證托管代理人可以由銀行、信托公司、獨立的托管公司、律師及產權保險公司來擔當,有時,也可以由中介經紀人提供該項服務。但是由于產權交易的復雜特點,在一些產權交易中,銀行在進行資金交付的時候,仍需要依據律師出具法律意見。 5、在協議中明確約定,發生出讓方披露信息以外的義務,以及在協議簽訂時受讓方不能預見的風險等,受讓方可以取得單方解約權,如出讓方有過錯,仍應繼續承擔違約責任。如在茉織華(資訊行情論壇)收購ST民豐(資訊行情論壇)案中,就成功地運用了這樣的約定。 四、現行制度有待完善 目前的政府審批制度給日益活躍的產權交易帶來諸多障礙。如,工商機關作為企業登記機關,其實在產權交易中行使的是審批職能,并且在實際執法中對產權交易設置了諸多的具體要求,如不接受出讓方與受讓方對目標公司債務的特別約定;要求在股權變更登記前全額支付股權轉讓款;以及各種形式上的要求等。 為了規避政府審批制度的不合理,很多產權交易雙方不得不在雙方自由約定的文件之外,再制作另一套專門用于政府審批的文件,或為了迎合審批的要求,花費多余的成本。這就造成公司運作的透明度降低,第三方無法真實地了解公司產權交易的過程,妨礙了市場交易的自由度,給市場帶來了更大的風險。因此,在立法及執法上,建議將交易中間人制度化,政府機關的審批可以簡化為依據專業機構出具的專業意見進行一般的登記程序。 我國的產權交易的相關制度還不完善,許多問題有待進一步探討,以上觀點僅供參考。

公司被收購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法律分析:公司收購的注意事項如下: 1、調查目標公司的資質,如經營許可、工商檔案等,了解收購之后是否有風險; 2、了解目標公司的財物狀況,避免其有隱藏債務而不將真實情況告知受讓方,受讓方也可實地調查目標公司負債和訴訟情況; 3、簽訂完善的收購合同或股權轉讓合同。總之,收購公司往往會面臨著各種問題與風險,因此在收購時一定要格外的注意。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于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于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并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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