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健康證乙肝病毒攜帶者能辦嗎
2023年乙肝病毒攜帶者,不能辦健康證。辦理健康證需進行體檢,有以下疾病人群不得辦理健康證:
1、病毒性肝炎、痢疾、傷寒;
2、活動性肺結核、皮膚病、乙肝病毒。
健康證辦理程序如下:
1、體檢地點:當地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或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批承擔預防性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未經批準擅自開展此項工作的,其出具的體檢單衛生監督機構不予受理簽發健康證;
2、對象:
(1)從事食品、飲用水生產經營人員、化妝品生產人員、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人員。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公共衛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從事接觸直接人口食品或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2)對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人員、生活飲用水的供、管水人員、化妝品生產企業生產人員;旅店、咖啡館、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游泳場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每年體檢一次。其他場所的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每兩年體檢一次。
【法律依據】:
《預防性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十條
各級衛生監督機構應制定預防性健康檢查工作計劃。
第十一條
受檢單位應按規定向衛生監督機構提交受檢人員名單;并由受檢單位負責建立個人健康檔案。
第十二條
承擔健康檢查的單位根據衛生監督機構確定的受檢人員名單,按規定的應檢項目安排健康檢查。具體健康檢查工作按國家有關技術規范進行。
病毒攜帶者能辦健康證嗎
健康證什么病不能辦具體如下:
1、病毒性肝炎
病毒性肝炎是由多種肝炎病毒引起的以肝臟病變為主的一種傳染病,具有傳染性,可通過血液傳播、性接觸傳播和母嬰傳播。病毒性肝炎的病原學分型,目前已被公認的有甲、乙、丙、丁、戊五種肝炎病毒。可通過肝功能、血常規和CT檢查出來,一般患有病毒性肝炎者辦理健康證將不予通過;
我國于2009年6月1日正式實施新的《食品安全法》,7月20日又出臺《實施條例》 ,允許乙肝病毒攜帶者從事食品行業。所以說,乙肝病毒攜帶者也是可以合法辦理健康證的,但是必須要肝功能正常、病毒含量低,而且工作應避開幼教、醫療、飲食等行業,不能從事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職業。
2、痢疾
痢疾是一種夏秋季常見的傳染病,癥狀是腹痛、大便次數增多、拉稀等,一般由外感病菌加上飲食不潔引起。痢疾可由便常規檢查出來,由于痢疾具有傳染性,所以患有痢疾時辦理健康證一般不予通過,可以在痢疾痊愈后再去辦理健康證;
3、傷寒
傷寒是由傷寒桿菌、傷寒沙門氏菌引起的,具有傳染性,常見癥狀有:持續高熱、特殊中毒面容、肝脾腫大、皮膚玫瑰疹等,傷寒桿菌在自然界中生活能力較強,易感染。傷寒可由血常規、便常規、尿常規檢查出來,患有傷寒時辦理健康證將不予通過,可以在傷寒痊愈后再去辦理健康證;
4、活動期肺結核
活動性肺結核患者咳嗽所產生的唾液、痰液中含有結核分枝桿菌,具有傳染性?;颊咭话銜械蜔帷⒖人?、消瘦、乏力、食欲差等癥狀。活動期肺結核可由胸透、CT、ppd皮試檢查出來,患有活動期肺結核者辦理健康證將不予通過。
健康證辦理程序:
體檢地點:當地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或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批承擔預防性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未經批準擅自開展此項工作的,其出具的體檢單衛生監督機構不予受理簽發健康證。
1、對象:
從事食品、飲用水生產經營人員、化妝品生產人員、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人員。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ú话ú≡瓟y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公共衛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從事接觸直接人口食品或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對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人員、生活飲用水的供、管水人員、化妝品生產企業生產人員;旅店、咖啡館、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游泳場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每年體檢一次。其他場所的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每兩年體檢一次。
2、主要檢查項目:
病毒性肝炎、痢疾、傷寒、活動性肺結核、皮膚病、內外科常規、X光胸透、糞便細菌學培養(某些地區無此項)等。
3、體檢和辦證流程:
統一使用衛生部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性健康檢查用表》,按照衛生監督機構確定的人員到健康體檢單位進行預防性健康檢查。
辦理健康證前先進行健康查體:
1、帶身份證和個人免冠一寸彩色照片2張,領取體檢表到,收費處繳納體檢費,粘貼照片(另一張領健康證用)、填寫好姓名、性別等基本情況;
2、檢驗室采血、大便肛拭化驗;
3、內、外科常規體檢;
4、x光胸透;
5、完成全部體檢項目。
查體結果符合發放健康證條件的,查體結果不符合發放健康證條件的,不予辦理健康證。經衛生監督機構組織的衛生法律法規知識培訓合格后,將本人正面免冠彩色照片到所管轄的衛生局衛生監督所辦理健康證明。
綜上所述,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將其調整到其他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工作崗位。
【法律依據】:
《預防性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十條
各級衛生監督機構應制定預防性健康檢查工作計劃。
第十一條
受檢單位應按規定向衛生監督機構提交受檢人員名單,并由受檢單位負責建立個人健康檔案。
第十二條
承擔健康檢查的單位根據衛生監督機構確定的受檢人員名單,按規定的應檢項目安排健康檢查。具體健康檢查工作按國家有關技術規范進行。
第十三條
健康檢查單位應將受檢人員的檢查、檢驗等原始記錄及健康檢查結果報送衛生監督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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