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的兩種形式
公司分立的兩種形式公司分立的法定形式可分為新設分立和派生分立兩種。1.新設分立,又稱解散分立。是將被分立企業分設成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被分立企業依法注銷。①企業分家,股東不分家。被分立企業的全部股東按原持股比例均衡地同時取得全部分立企業的股權,原持有的被分立企業的股票依法注銷,被分立企業依公司法規定解散。②企業分家、股東也分家。被分立企業的不同部分股東取得不同分立企業的股票,同樣,被分立企業依據公司法規定解散,股票依法注銷。2.派生分立,又稱存續分立。是指一個公司將一部分財產或營業依法分出,成立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的行為。在存續分立中,原公司繼續存在,原公司的債權債務可由原公司與新公司分別承擔,也可按協議由原公司獨立承擔。新公司取得法人資格,原公司也繼續保留法人資格。公司分立時,其財產做相應的分割,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于報紙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形式。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簡述公司分立的兩種形式
法律主觀:
公司分立可以采取存續分立和解散分立兩種形式。存續分立是指1個公司分離成2個或者2個以上公司,本公司繼續存在,并設立1個以上新公司。解散分立是指1個公司分解為2個或者2個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設立2個或者2個以上新公司。
法律客觀: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條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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