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條例第一條所稱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貨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并收取加工費的業務。
條例第一條所稱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
第三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
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稱應稅勞務),是指有償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不包括在內。
本細則所稱有償,是指從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五條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本條第一款所稱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
本條第一款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從一般意義上講,行政事業單位不是經營性單位,其主要以財政撥款、差額撥款、行政或服務性收費及對外營業性服務而取得收入,容易被人們誤認為不是納稅單位,但實際上,自1994年稅制改革以后,隨著相關稅收法規的頒布實施,行政事業單位成為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等稅種的納稅人或代扣代繳義務人,均作為獨立的經濟實體依法納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因此,如果行政事業單位提供營業稅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為營業稅納稅義務人,應依法繳納營業稅。
擴展資料: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第五條規定,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暫免征收營業稅:
(一)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二)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或監制的財政票據;
(三)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凡不同時符合上述三個條件,且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政府性基金應照章征收營業稅。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百度百科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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