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決議無效的情形
股東會決議無效的情形有:1.侵害股東權利:此種情形又可分為股權轉讓無效、違法剝奪股東資格、侵害股東優先認繳權等三種情形。2.超越股東會職權:股東會雖為公司的權利機關,但其超越法律及公司章程規定所作出的決議應認定為無效。3.違法分配利潤:股東會違反該規定作出的決議應認定為無效。4.違法任免公司人事:股東會違反上述規定作出的決議應認定為無效。5.股東會違法作出公司合并、分立、解散,違法作出的增資減資等決議亦應認定為無效。
公司決議無效的情形
股東會決議的無效,是指股東會決議作出以后,因其內容違法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公司法解釋四》第一條規定:“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等請求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根據上述規定,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等均
可以起訴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而不是僅限于股東。判斷誰能作為股東會決議無效訴訟的原告時,一個最重要的標準是必須是決議內容的利害關系人,如股東、董事、監事、高管等。起訴請求法院宣告決議無效的訴訟時效法律并未進行規定,意味著起訴決議無效并無訴訟時效限制。
股東會決議的撤銷,是指股東會決議作出以后,其程序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公司章程約定,或者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約定,股東可以起訴請求撤銷該決議。《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
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公司法解釋四》第二條規定:“依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請求撤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的原告,應當在起訴時具有公司股東資格。”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起訴撤銷決議的原告必須在起訴時是公司的股東。起訴撤銷決議有訴訟時
效限制,必須在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起訴,否則會因超過時效而無法勝訴。值得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股東會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的股東會決議都會被撤銷,如果僅僅是輕微瑕疵,并不會對會議的目的和結果產生實質性影響,則可能無法撤銷。
股東會決議的不成立,是指股東會決議并不是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股東會的意思表示。《公司法解釋四》第五條對決議不成立的情形進行了規定,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公司未召開會議的,但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規定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而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的除外;
(二)會議未對決議事項進行表決的;
(三)出席會議的人數或者股東所持表決權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
(四)會議的表決結果未達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通過比例的;
(五)導致決議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根據《公司法解釋四》第一條的規定,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等決議的利害關系人均可以起訴要求法院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且《公司法》及司法解釋并未規定起訴請求確認決議不成立的訴訟時效,因此起訴決議不成立也沒有訴訟時效限制。
公司股東決議無效往往是因為決議違反了我們國家的法律規定,這是我們國家的公司法當中明確說明的。股東大會的最重要最主要的作用就是決策的作用,所以說對于決策我們一定要依法進行決策,不能違反我們國家法律,否則是無效的。
股東會決議無效和撤銷的情形
公司法股東會決議無效的情形:1、確認公司決議效力之訴包括確認決議無效、確認決議有效兩種訴訟類型實踐中,確認公司決議無效之訴是公司法領域訴訟案件的常見類型。關于確認決議無效,《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與之相對的是,在《公司法司法解釋四》出臺之前,法律和司法解釋并未明確規定可以請求確認公司決議有效,因此以確認公司決議有效為訴訟請求的案件也較為少見。《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一條明確規定,符合條件的原告既可請求確認公司決議無效,也可請求確認公司決議有效。可以預見的是,今后確認決議有效的訴訟數量將會明顯增長。2、六類主體可提確認公司決議效力之訴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一條的規定,無論是針對股東會決議,還是董事會決議,都有六類主體可以作為原告,提起確認公司決議效力之訴。這六類主體包括: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可以針對任何公司決議的效力提起確認之訴;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職工、債權人,僅可針對與之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司決議的效力提起確認之訴。特別值得注意的是:股東不僅可以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的效力,也可以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的效力;董事不僅可以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的效力,還可以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的效力。另外,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三條的規定,確認公司決議效力的案件,應列公司為被告。3、實踐中,五類公司決議會被法院認定無效(1)非法解除股東資格的公司決議(2)非法變更股東出資額和持股比例的公司決議(3)侵犯股東法定權利的公司決議(4)損害公司或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公司決議《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因此,損害公司利益或過度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公司決議應認定為無效。(5)不具有股東(董事)資格的主體作出的股東會(董事會)決議4、確認公司決議有效,應以有關主體對公司決議的效力持有異議為前提。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股東會決議無效的情形
股東會決議無效的情形一、正面回答
股東會決議無效的情況包括:
1、剝奪股東獲取紅利權的股東會決議無效;
2、扣減股東股份的股東會決議無效;
3、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二、分析詳情
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一般情況由董事會召集, 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 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
三、股東會決議需要多少股東通過?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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