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公司的股權怎么分割
對于公司股權在離婚案件的分割,法官首先會審查對公司的出資是否涉及夫妻共同財產,其中包括以夫妻共有財產投資取得的股權,依繼承、受贈取得的的股權(沒有書面材料確定歸一方所有),婚前取得股權的一方,在婚后行使優先購買權而獲得的配股或新增的股份。
其次,審查夫妻雙方是否均為公司股東,會有不同處理。
夫妻二人均為公司股東,盡量引導雙方協商確定由一方獲得公司全部股份,對另一方予以對價補償。
如無法達成一致,以將公司股份歸由實際經營公司的一方為宜,由該方支付另一方對價補償。如雙方共同經營公司的,可由各自持有公司股份,在股份分割時對原比例進行審查并調整。
一方為公司股東,另一方非公司股東的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會比較復雜。
審查夫妻雙方是否協商將出資額部分或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如能協商一致,則進一步審查是否獲得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是否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
如果其他股東表示放棄,則該股東的配偶可成為該公司股東,法院確定其出資額比例。
如果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法院可對轉讓出資額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如果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成為該公司股東。
如果夫妻雙方無法就出資額轉讓問題協商一致,一般會將公司股份歸由股東一方所有,由該方支付另一方相應折價款。
夫妻股權爭議怎么處理
法律主觀:
實踐中,夫妻股權投資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1、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成立公司,約定各自股份占有份額。2、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出資后以一方名義登記,并由其參加經營活動,其經營所得用于家庭生活。3、夫妻共同出資與其他人共同開辦企業,取得股權。4、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單位改制時,用共同財產購買職工內部股,登記在一方名下。5、購買上市公司的股票,取得股權。實踐中對離婚股權怎么分,一般有兩種方法:1、判令一方當事人持有股權,對另一方當事人以折價評估方式補償。此時對股權的折價評估就極為重要,實踐中股權所代表的財產權益往往是難以確定的,尤其是財務管理比較松散的小企業。因此,此種方式雖然簡單易操作,但是一方容易在分割上遭遇不太公平的情況。2、直接分割股權歸雙方當事人所有。此種分割方法在實際操作中常常會遇到公司股東的反對,阻礙股權的分割。因此,股權可能涉及到公司的整個經營情況,從土豆遭遇夫妻財產分割進而被優酷吞并就可以看出夫妻財產分割對一個公司的影響。因此,此時的股權分割極有可能遭遇對方聯合公司其他公東轉移、隱匿股權等行為,侵害另一方的實際利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二條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夫妻離婚一方有公司股權能分割嗎
夫妻離婚時,如果一方擁有公司股權,這些股權可以作為財產進行分割。具體的分割方式需要根據夫妻雙方的協商或者法院判決來確定。
一般情況下,夫妻離婚時,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都需要進行分割。共同財產包括夫妻雙方在婚姻期間共同取得的財產,如房產、車輛、存款、股票等;個人財產則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期間單獨取得的財產,如繼承的遺產、個人收入等。
如果一方擁有公司股權,這些股權可以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具體的分割方式可以是協商約定或者由法院判決。協商約定時,夫妻雙方應當充分考慮公司股權的市場價值、分割比例、支付方式等因素,達成合理的協議。如果無法達成協議,可以向法院申請判決。法院將會根據夫妻雙方的情況和財產狀況進行判決,以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
夫妻離婚時,一方有公司股權需要進行分割。一般情況下,分割要求如下:
1、對公司股權進行評估。要求對股權進行評估,確定其市場價值,以便在分割時進行合理的分配;
2、協商分割比例。夫妻雙方應當根據股權價值、夫妻財產狀況等因素,進行協商,確定分割比例;
3、確認支付方式。分割時,需要確定支付的方式和期限,一般來說可以選擇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等方式。如果選擇分期支付,需要明確分期數和每期支付的金額;
4、簽訂協議書。分割時,夫妻雙方應當簽訂協議書,明確分割比例、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事項,以便在后續的執行過程中進行監督和管理。
綜上所述,如果夫妻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可以向法院申請判決。在法院判決時,法院將會根據夫妻雙方的情況、公司股權價值等因素進行判決,并確定具體的分割比例和支付方式。因此,在協商分割前,需要了解公司股權的市場價值和夫妻財產狀況等因素,以便進行合理的協商和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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