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員工離職時股份如何處置
股份制企業員工通過獎勵機制獲得本公司的股份,所持有的股份是否享有表決權;員工在離職時,所持有的股份應當由公司回購,還是可以轉讓給第三人,轉讓是否需要公司股東的一致同意今年25歲的馮某持有青島某銀行29000股股份,離職后被銀行回購。馮某稱,銀行以不解除勞動合同為由強行回購股權,因此訴至法院。由于馮某離職時,銀行回購股份未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不具有法律效力。近日,市南法院一審判決,29000股股份仍應歸馮某持有。 馮某稱,她于2007年6月14日以每股1元的價格取得了青島某銀行29000股股份,因她后來申請與銀行解除勞動合同,如果不交回股權證銀行就不給出具解除勞動合同報告書,她也就無法找到新工作單位,因此被迫交回了股權證。馮某表示,她拿回股權證后發現上面的29000股股份已經被注明收回。馮某認為,銀行的行為侵犯了自己的財產權益,所以訴至法院。 青島某銀行對此表示,銀行出售的股份針對員工,富含大量優惠政策,該股份明確了附帶義務和條件,如果購買人在購買股份后三年離開銀行,銀行將有權按相應價格收回股份。馮某在購買股份的過程中,是明確知道附帶條件和義務的。因此,馮某離職時,雙方按約定辦理相關股份收回手續,符合雙方最初的約定。 市南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5月 15日,青島某銀行董事會表決通過《員工認購待處股份實施方案》和《員工認購待處置股份管理辦法》。2007年5月 24日,青島某銀行公布了這兩份文件,7天后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文件中規定,具有認購資格的是該行2007年3月 31日在崗職工,認購價格為每股1元。本次認購股份設定3年鎖定期;員工申請調離或被解除合同的,鎖定期內的股份由銀行進行回購。2007年6月 1 日,馮某申請認購股份29000股,并填寫《認購申請書》,上面載明自愿遵守銀行公布的兩份文件。同年10月29日,馮某申請辭職。兩個月后,馮某與銀行簽訂協議書,同意以29000元的股份及利息支付因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金。銀行將馮某股權證中關于持股29000股的記錄畫掉。2008年4月 17日,銀行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股份鎖定期內辭職、辭退的員工所認購的待處置股份應當由銀行回購。 市南法院認為,銀行回購股份必須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2007年12月 13日,雙方簽訂協議書的內容是債務抵消,即銀行回購股份,但由于雙方簽訂協議時相關回購方案未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回購股份的法定決議程序沒有履行完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雖然銀行在2008年4月 17日召開股東大會通過有關決議,但該股東大會決議并不具有追溯力。因此,雙方簽訂的協議中有關銀行收回馮某股份的約定沒有法律約束力,29000股股份仍應歸馮某持有。
公司強迫員工賣股票,怎么辦?
前幾年,我所在的國有公司快要倒閉了,強迫職工購買了股票,現在公司被另一個國有公司兼并了,現在這個大國有公司要上市,強行收購職工股票,說是在一定時間內不把股票賣回給公司的,公司就不給錢了。很多人都被嚇到了,就把愿公司股票以很低的價格賣了,我不想賣,我認為現在這個公司無權以任何形式強迫我們賣股票,也無權以任何方式宣告原股權失效,不知道我這樣的想法正不正確?如果正確,我該怎么做呢?請詳細回答,回答被采納者追加50-150分。謝謝你! 我來總結一下你所描述的事實:原單位是有限責任公司,后來被現在的單位也是一個有限責任公司兼并了;原單位曾叫職工入股,但是現在的單位要把有限責任公司改成股份有限公司,所以要你們把手中的股權轉成股票,而你不想轉。大概就是這么一個事實吧
根據你的補充,我的分析如下:
1.A以前快要倒閉就要求職工認購公司股權,至少15000,當時重慶的房價水平也就3000左右
如果當時是強迫交易,那么是違法的也是不合理的
違法在于民商事的交易重于意思表示真實,如果沒有購買的意思而一方強加自己意志于另一方強買強賣是違法的行為,根據合同法54條屬于可撤銷可變更行為。但是你明知違法的就應當在1年內行使撤銷權,否則訴訟時效經過就不能勝訴了
不合理在于當時公司已接近倒閉,還要你們認股的話,就是企圖把公司債務轉移到職工的身上,因為一旦公司不是被兼并而是破產的話職工將血本無歸
2.現在被另一家更大的有限責任公司B兼并,現已更名為“**股份有限責任公司”
兼并對于之前已經認股的職工來說是起死回生的事情,也正是由于認了股所以現在職工也是新公司的股東之一,受公司法保護
3.B要申請上市,就急著把A以前的職工內部股份處理掉
這個說法是不正確的,在你完整描述事情經過之前多次誤導了我
首先職工內部股份的提法是不正確的,AB之前都是有限責任公司,而有限責任公司對應的是股權而不是股份,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其次B不是因為要上市才急著把股權轉化,而是B要從有限責任公司轉變為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把股權轉化為股份
4.以開會的形式通知大家
這個會準確的說是股東會,具體是經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決議才能確定公司轉化事宜。因為職工是小股東,表決權小所以無法與大股東抗衡,只能接受通知
但是小股東的法定權利是在公司決議違反原章程時如果不同意轉化可以要求公司回購股權。不建議這么做,下面還有分析
5.你們必須把股票賣給公司,在時限之內不賣,就作廢
如上所分析,你們當前手上持有的是股權而不是股份,請確認這是否為會議的原話。此外不賣也不作廢,依法應該是把股權折合人民幣退還
6.公司回購的標準是你們工會認可簽字了的,你們沒資格對回購標準提異議了
工會簽字沒用,只要是沒有按照合理價格回購時股東都有權提出異議。至于合理價格的認定一般以當時的市場價為標準,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7.公司上市后,就把你們的股票分到另一個公司里去
公司沒完成從有限責任公司變形為股份有限公司之前是無法上市的,而沒處理好股權變形為股票之前是無法成為股份有限公司的,這個說法其實就是嚇唬人,當笑話聽就可以了
8.持股權證者,在股票未獲準上市前對購買股有所有權和收益權
這句話是說你們現在手上拿著的是股權,不是股票。在沒有換成股票前你們對股權是有所有權和收益權的,但是一旦公司變性成為股份有限公司而你們不愿意換成股票的話,那么公司會依法把股權折合成現金退還給你們從而順利完成變性。因為退了錢給你們就相當于新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你們已經不是股東了,那當然不會再有所有權和收益權
其實看完你的描述,只有第一點中原單位強迫認股是違法的,在現單位中如果收購是經三分二以上表決權股東通過、且價格合理的收購是合法的,只是開會中有些話說得不合法罷了。如果行為合法那么最終的結果是要么退股換錢,要么退股權換股票,你們依法只能二選一
而在本案中,你提到了公司要上市,并且是國有公司上市。請問你是否炒股或者了解股票交易,因為在收購價格合理的情況下把股權換成股份后是很暴利的,往往新股上市都會飆升幾十倍不止...
如果公司是打算讓你們把股權換股票的話,建議考慮接受,如果公司只愿意退股不愿意換股票的話,只要收購價格合理就可以接受。以上兩種都可以的情況下推薦換成股票繼續持有,這種方式獲利最多
希望對你有幫助吧!
沒上市的公司解雇員工股權怎么算?
對于未上市的公司,在公司解雇員工時,如何處理員工持有的股權關系取決于公司制定的股權激勵計劃和相關協議的規定。
一般來說,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包括給員工發行股票、授予股票期權或股票獎勵,員工持有的股權通常會遵循以下方式進行處理:
1. 無條件回購:公司可以按照協議規定或經過協商后回購員工持有的股權。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必須按照事先約定的價格或公允市場價值回購股票或股票期權。
2. 行權期限:如果員工持有的是股票期權,根據特定協議,員工可能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行權,以兌換可轉換成股票的期權。
3. 鎖定期限:有些激勵計劃會設定股票或股票期權的鎖定期,員工需要在規定的時間或條件到期之前保持股票或期權,才能進行出售或轉讓。
4. 股份轉讓:員工也可以選擇以其他方式協商出售或轉讓其持有的股權。
總的來說,處理員工持有的股權問題需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協議的規定,同時也需要公司和員工進行積極溝通和商議,以避免可能出現的紛爭和爭議。如果遇到問題,建議尋求專業人士的幫助,例如律師、投資銀行家和稅務專家等。
員工入股離職時股份怎么處理
員工入股離職時股份怎么處理一、正面回答
原始股股東如果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則喪失持股資格,所持股份應當在離職后一個月內轉讓給公司;原始股股東拒絕按規定轉讓股權的,公司將強制要求股東轉讓,強制轉讓價格為該部分股份所對應的公司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值。
二、法律依據
《股權管理辦法》原始股股東如果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則喪失持股資格,所持股份應當在離職后一個月內轉讓給公司;原始股股東拒絕按規定轉讓股權的,公司將強制要求股東轉讓,強制轉讓價格為該部分股份所對應的公司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值。
三、員工入股注意事項
員工入股的定義有廣義和狹義之別。狹義的員工入股系指公司為使員工取得所屬公司股票而提供各種便利制度;廣義的員工入股,則為員工持有公司的股票系公司依獎勵、斡旋、援助等方法,做為推進公司的方針或政策的總稱。陸光先生認為入股意即:“雇主協助被雇人取得本事業單位發行的部分股權,縮短雇主與被雇人間對立的距離。”杜功璧先生亦指出:“員工以自己的資財,依計劃可選擇購置服務公司發行的新股即現金增資股,或在證券市場上購買服務公司上市股票,這就是入股”。另丁幼泉先生則認為入股系指“勞工以其所獲得的紅利或平時儲蓄存款,購入企業單位的股票,使勞工與企業單位發生休戚與共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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