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的權利與義務有哪些
所謂隱名股東,是指依據書面或口頭協議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權者。與隱名股東對應者,通常被稱為顯名股東。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應當依據其出資形成確定兩者的法律關系,但最常見的是委托關系。對于隱名股東的資格確認,理論上有兩種學說。一為實質說,即以實際出資的隱名者為法律股東;另一為形式說,即以顯名股東為法律股東并否認隱名股東的股東資格。韓國《商法》第332條就此也作了原則規定:經他人承諾而以其名義認購股份者,承擔與他人連帶繳納的責任。這雖然是就隱名股權面對公司以及其他公司 債權人 追究情形下的股款繳付義務所作的規定,但依此可以推斷出隱名股權共享共責的法律特性。既然隱名者應與顯名者一同對外承擔應盡的法律責任,那么為什么不能承認隱名股東相應的 股東權利 呢盡管有人主張形式說更符合商業交易外觀公示的需要,形式說更便于維護公司治理的穩定以及對外關系的明確。美國《示范商業 公司法 》有關股東定義所指的第一類對象為前述以自已名義持有股份并記載于股東名冊者,第二類對象便是那些股份受益權人,這一受益權是在公司存檔的股份代管人證書上授與的。亦即公司股東或股份登記簿明確區分出自己持有股份者以及以他人名義代持股份者,兩者皆為公司合法的股東,此處以他人名義代持股份,對公司而言顯然處于明知的狀態。另一類隱名持股,更多的可能是公司并非明知,僅僅發生于隱名者與顯名者之間,僅此兩者之間就股份持有達成交易而已。 (一)在公司合法有效成立的情況下1.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其他股東及公司之間 當事人對股東資格有明確的協議約定,公司內部股東知道或應當知道這一事實,隱名股東在事實上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和資產收益,已實際以股東身份行使權利,應確認其股東資格,保護其應有的股東權益,對內承擔法定股東責任。若雙方未約定實際出資人為股東或者承擔投資風險,且實際出資人也未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管理或者未實際享受股東權利的,顯名股東實際行使和操縱因隱名股東出資帶來的股東受益,公司其他股東對隱名股東的股東受益存在事實不知情。這時,雙方之間關系名為隱名股東實為投資借款,不應認定為隱名投資關系,可按 債權債務 關系處理。 2.隱名股東與第三人之間 隱名股東作為公司實際股東,應在顯名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范圍內對 公司債務 承擔責任,即與顯名股東一起對公司第三人 承擔連帶責任 。 (二)在公司未依法成立的情況下 因未達到法定最低注冊資本金等情形致使公司未依法成立,在這種情況下,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實際出資人更談不上股東資格認定,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及其他股東的關系,則如同合伙關系,企業開辦者(包括實際出資人和掛名出資人)應對“公司” 債務承擔 無限連帶責任 。掛名股東(顯名股東)若承擔了 連帶責任 ,有權向實際出資人(隱名股東)追償。
公司隱形股東怎么維護權益
法律主觀:
在生活中,我們只知道 公司 存在 股東 ,且有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之分,對于顯名股東的權益是比較顯眼的,而對于隱名股東,就會比較默默無聞了,很少會有人知道隱名股東的存在,所以,在其權益被侵犯時,他們能得到的保護也是有一定的局限性的。而法律又對此做了哪些規定呢?跟著小編來看看吧。 一、法律對于隱名股東的利益是如何維護的呢 “隱名股東”是指借用他人名義出資,但未在 公司章程 、股東名冊、工商登記等中記載的出資人。隱名股東在法律上又稱為實際出資人,與隱名股東相對應的是顯名股東。 第一、若你正打算成為一家公司的隱名股東,那么一定要注意一下事項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一)隱名股東可與顯名股東簽訂合同,約定由隱名股東出資并且享受投資權益,以顯名股東的名義在股東名冊、工商登記、公司章程上進行記載。一旦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發生投資權益的糾紛,根據法律規定,隱名股東可向 法院 申請確認上述合同合法有效,并且以合同的約定主張享受投資權益。 (二)顯名股東將登記于其名下的 股權轉讓 、 質押 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隱名股東可采取方式維護自身的權益:如受讓人不是以善意取得的方式取得上述 股權 權利,隱名股東可向法院申請確認上述股權處分行為無效。 (三)股權轉讓后尚未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原股東即顯名股東將仍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造成隱名股東損失的,根據法律規定,隱名股東可以請求原股東承擔賠償責任、對于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有過錯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承擔相應責任的。 第二、若你已經是一家公司的隱名股東,且正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那你可以采納下面的意見: 隱名股東可通過在訴訟中維護自身的權益,方式主要有兩種: 首先是確認股東資格。在隱名股東無法確認股東資格,或者其不愿確認股東資格時候應爭取投資權益。 二、隱名股東股權確認三大要件 (一)合同有效 對于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的投資合同或委托合同,《 公司法 》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規定,如沒有 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無效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也就是說代持協議并非都無效,除非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或公序良俗。代持合同實際上是雙方當事人借以規避當時行政法規監管的工具,比如隱名股東因歷史或政策原因,個人不方便進行工商登記而選定一個名義股東,并與其簽訂隱名協議,對此,我們可以引用大陸法系的一個詞“脫法行為”,脫法行為是指以迂回手段規避強行規定,而達成具有法律效果的行為。代持合同的雙方利用了合同簽訂的自由達成代持協議,該協議約定僅在訂約人之間產生效力,一般不能對抗公司。在股東與公司之外的第三人之間的外部關系上,應當堅持外觀主義原則,即使因未辦理相關手續導致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與實際權力狀況不一致,也應優先保護善意第三人因信賴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而做出的行為效力。 (二)實際出資 在合同有效的基礎上,隱名股東需向公司實際投資。 (三)符合人合性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實際出資人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應當征得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 本款規定明確實際出資人要求確認股東資格,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需要按照《公司法》關于對外轉讓股權的規定征得半數以上股東的同意。否則,其請求不能被支持。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基于 有限責任公司 屬于人合兼資合的法律屬性,因此當實際出資人要求取代名義出資人取得股東資格時,就必須征求其他股東的意見。 無論你是屬于哪一種,你都可以通過一定的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維護自己權益過程成,一定要注意采納合法的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若維護過程中你遇到法律疑問,可以來 網 進行 法律咨詢 ,我們有強大的 法律知識 系統,有專業的法律律師,在法律問題上,網能給你全面的幫助。
隱名股東的法律規定
隱名股東的法律規定一、正面回答
1、隱名投資人雖不是公司名義上的股東,但由于公司的成立起因于隱名投資人的出資,根據資本維持和不變的原則,隱名投資人不得抽回資金,逃避風險和責任;
2、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出資的,其約定不得對抗公司。但有限責任公司半數以上的其他股東明知實際出資人的出資,且公司已經認可以其以股東身份行使權利的,如無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節,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實際出資人對公司享有股權。
二、分析詳情
隱名股東也叫實際投資人,是指依據書面或口頭協議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權者。與隱名股東對應者,通常被稱為顯名股東。隱名投資是指投資人實際認購了出資,但是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股票僅指記名股票、出資證明書和工商登記等卻顯示他人為股東的一種投資方式。
三、隱名股東的義務有什么?
隱名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隱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隱名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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