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分公司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驟:
1. 選擇分公司名稱并核準:在確定分公司名稱后,需向工商部門提交核名申請,確保名稱不違反相關規定且不與其他公司重復。
2. 準備相關材料:提交分公司注冊所需材料,包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負責人身份證明等。
3. 提交注冊申請:將相關材料提交給當地工商部門,并按照要求繳納相關費用。
4. 領取營業執照:在申請審核通過后,領取分公司的營業執照。
為了更詳細地解釋這些步驟,以下是一個具體的例子。假設一家名為“ABC有限公司”的公司想要注冊一個分公司,可以按照以下流程操作:
首先,他們需要確定分公司的名稱,比如選擇“ABC有限公司XX分公司”作為名稱,并提交給工商部門進行核名。在名稱審核通過后,他們需要準備分公司的注冊材料,如分公司負責人身份證明、公司章程等,并提交給當地工商部門。在提交申請時,還需要按照要求繳納相關費用。最后,等待工商部門審核通過并領取分公司的營業執照。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區的具體注冊流程和要求可能會有所不同,因此在實際操作中還需結合當地規定進行具體操作。若有疑問,可以向當地工商部門或相關機構咨詢。
注冊分公司的資料:
1、總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蓋公章;
2、總公司國、地稅稅務登記證復印件蓋公章;(三證合一則不需要)
3、總公司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蓋公章;(三證合一則不需要)
4、總公司章程復印件蓋公章;
5、總公司企業數字證書,法人數字證書,公章;
6、分公司負責人數字證書;
7、若總公司是異地企業;(現場預約無需數字證書)
注冊分公司的流程:
1、核準公司名稱;
2、制定公司章程;
3、會計事務所驗資;(若有所需)
4、提供工商局所需資料。
拓展資料:
分公司(branch company)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轄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屬于分支機構,在法律上、經濟上沒有獨立性,僅僅是總公司的附屬機構。分公司沒有自己的名稱、章程,沒有自己的財產,并以總公司的資產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分公司是指一個公司管轄的分支機構,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雖有公司字樣但并非真正意義上的公司,無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后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
作為法人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在公司內部按照經營業務的分類及地域范圍,_取設置分支機構的管理方式,進行合理分工。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該總公司承擔。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詞條 分公司
為什么老板們都喜歡注冊分公司,俗話說得好:雞蛋不能放在一個籃子里。多個公司方便關聯交易,調整利潤,節稅,融資。那么,如何注冊分公司,辦理流程是什么?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設立分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第一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名稱必須冠以公司名稱全稱;
第二經營范圍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三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分公司不得與公司在同一經營場所經營。
選擇注冊的公司形式:
普通的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金3萬元,需要2個(或以上)股東。
從06年1月起新的公司法規定,允許1個股東注冊有限責任公司,這種特殊的有限責任公司又稱“一人有限公司”(但公司名稱中不會有“一人”字樣,執照上會注明“自然人獨資”),最低注冊資金10萬元。
如果你和朋友、家人合伙投資創業,可選擇普通的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金3萬元;如果只有你一個人作為股東,則選擇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金10萬元。
注冊分公司準備資料階段
1.公司名字請提供5-8個(這里一定要多準備,通過率大一些,因為你想的名字經常會被別人占用);
如何注冊分公司
2.注冊地址(盡可能的提供房屋租賃合同、房產證復印件);
3.公司經營范圍(你要開的公司是做什么業務的,如果你提供了行業,經營范圍一般都是固定的,除非你有特殊要求,可能需要審核);
4.注冊資本(開公司準備承擔多少金額的責任);
5.法定代表人、股東身份證原件復印件(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是股東哦);
6.公司監事人信息;
7.股權比例。
注冊分公司具體流程如下:
第一、到工商局領取分公司設立登記的各種表格,企業名稱核準,需帶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及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工商局核發的企業名稱核準通知書;
第二、憑營業執照,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處,去刻公章、財務章。
第三、審批程序:第一領取申請表、第二繳費、第三數據錄入及傳輸、第四省中心核準賦碼、第五數據處理、第六制證制卡、第七發證、發卡、第四、審批時限:承諾單開出起三個工作日
法律分析:分公司的設立流程如下: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公司章程;公司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四十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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