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東可以申請退股么?
我和兩個朋友一起和錢開了一家有限公司,一個朋友占70%股份,另一個朋友占20%股份,我占10%股份。我們沒有制定股東協議,如果我因意見分歧而不想一起經營,我有權利提出公司按照當時的資產評估來推出相應的10%的股份么?他們如果不同意收購我的股份我能退股么?有限公司股東退股方法:
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通過股權轉讓、退股兩種方式退出公司。另外,在公司被依法解散的情形下,公司股東也可在依法履行相關清算程序后分配公司財產,因而股東同樣可以獲得實際上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
退股方式: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分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具體退出方式如下:
股權轉讓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通過股權轉讓方式退出公司。股權轉讓方式包括公司股東之間轉讓和向公司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兩種方式。
1、股東之間轉讓股權:《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2、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申請退股: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股必須符合《公司法》所規定的股東申請退股的三種法定情形。《公司法》第七十五條確認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退股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此可見,股東要行使其退股的權利,必須符合上述三種法定情形之一。上述三種情形都屬于公司存續期間很難出現的情形。除上述三個法定退股情形外,在現行法律框架下股東想退股是沒有相關法律依據的。
注意:
1、股權轉讓最快速、經濟的解決方式,應為股東考慮退出公司時的優先選擇。
2、法定退股情形很難出現,但也是推出公司的一種理想選擇。
3、在公司拒絕收購股東符合法定退股條件的股份時,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有限公司股東退股條件是?
一、有限公司 股東退股 條件是? 1、將 股權轉讓 給其他股東,只要對轉讓價款達成一直,簽訂協議,辦理變更手續即可完成,相對來說是最簡單的方式。 2、將股權轉讓給本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人,一般作為外部的第三人收購股權首先會看這個公司是否有發展前途,瀕臨破產的公司一般是沒有人會收購的,一般對外轉讓股權要經過法定程序,其他股東還可能行使優先購買權,當然不管怎樣,你都能夠如愿以償的達到“退股”的目的。 3、公司回購股權,但是需要滿足《 公司法 》七十四條所規定的條件,該條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 法規 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公司章程 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4、請求解散公司,也需要滿足法定條件,比如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這是其中一個可以解散公司的條件。當然還有其他情形也可以解散公司,在這里不一一列舉。當然這是最極端的方式,這種方式就是直接讓公司死掉。 二、股東退股型股權轉讓的要點 (一)退出股東的注意要點: (1)避免追繳不實資金的責任。多數公司成立時屬墊資型,其 公司注冊資金 是不實的,股權受讓方也清楚出資情況,有必要明確約定 注冊資金 充實責任由受讓方負責。如果不約定清楚,可能出現股權轉讓后,受讓方拒不付款,公司則要求你補繳注冊資金。 (2)明確劃清權利義務。大多數退出公司之前,向公司投入資金、勞動力、技術、業務資源等,除資本可以數字定量確定外,勞動力、技術、業務資源等無形資產均無法實施核定,所以股東在退出時必須明確劃定勞動力、技術、業務資源等無形資產如何處置。 (3)約定股權轉讓款的付款時間、金額和 違約責任 。實踐中,大多數退股糾紛爭議都是受讓方不支付股權轉讓款,有必要將股權轉讓款支付金額、實踐和違約責任具體約定明確,如 管轄 法院、 律師 費承擔、 違約金 額等需要一一列明。 (4)公司承擔付款方不合法,可以作為付款擔保方。過去多數退股案例中,約定公司承擔退股付款責任,與事實上 股權轉讓協議 約定是不符,如果訴至法院,法院將是按 無效合同 處理。實際情況是,大多數受讓方基本是控制公司,公司財產是其個人的主要財產,一般優選做法是:受讓股東承擔付款責任,公司承擔擔保付款責任,從而保障連帶付款。 (二)受讓股東的注意要點: (1)務必劃清退出股東的技術、業務資源、商業秘密利用的情況,必要情況下可以約定限制競業條款。 (2)約定商業信譽維護。很多退股案例中,退股原因是 合伙人 不和,那么退股后就可能存在故意中傷、甚至誹謗原來合伙人或公司的情況,而小型公司來說任何一點點信譽損傷都是致命的,故有必要嚴格約定商業信譽維護,不得有任何中傷和誹謗行為。 (3)約定部分退股款作為 保證金 。約定保證金的目的就是保證公司能夠平安過度,避免因為股東退股后不當行為造成公司的不當傷害,督促退出股東遵守退出約定,不得競業,不得侵害商業秘密。不得誹謗等等。 綜上所述,入股一個公司不是想退股久能退股的,如果一定要退股,需要滿足條件的,股權必須要轉讓,如果不轉讓就代表你還是該公司的股東,這也是退股最重要的一點。還有種情況是公司因為破產或者解散等愿意不存在了那么也是可以退股的。
有限責任公司退股的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退股的規定如下:
1、有限責任公司在一般情況下是不能退股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2、如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股權轉讓的具體方法如下:
1、召開公司股東大會,研究股權出售和收購股權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購股權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戰略發展,并對收購方的經濟實力經營能力進行分析,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程序進行操作;
2、聘請律師進行律師盡職調查;
3、出讓和受讓雙方進行實質性的協商和談判;
4、出讓方企業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股權轉讓申請,并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5、出讓的股權屬于國有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公司的,需到國有資產辦進行立項、確認,然后再到資產評估事務所進行評估;
6、到各有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包括動產、不動產及知識產權等手續。
綜上所述,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申請進行股權轉讓的需要向有關部門提交相應的材料,辦理變更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公司股東想要退股具體有什么條件
股東退股即退出公司,指在公司存續期間,股東基于特定事由,收回其所持股權的價值,從而喪失其社員地位的制度。一般來說公司的股東是不會輕易退股的,那么公司股東想要退股具體有什么條件?
一、股東退股的條件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五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2.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二、股東退股的類型1、協商退出
這種退股是以股東共同意思表示為依據的退出。根據共同意思的形成時間,又分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在公司成立伊始訂立的合同或者章程中事先規定好股東退股的情形,例如章程中可以約定公司連續三年虧損,股東可以提出退股。另一種情形是在公司運作的過程中,一方股東提出退股,其余股東表示同意的退出。協商退出的基本理論是合同變更理論。公司在成立之前,所有的發起人就成立公司事宜形成合意,關于公司的經營范圍、公司的注冊資本、公司的治理機構等均在公司設立合同中體現出來。股東提出退股,就等于是變更合同,因此,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某一股東退股就等于變更合同。即公司章程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現。既然章程是自治的意思體現,股東提出退出公司實質上就是自治意思的變更。
2、單方退股
單方退股是指股東不能、不愿或者不適合繼續參加公司的經營,而退出公司的方式。根據股東單方退出的緣由,單方退股可分為三大類。
1.股東不能參加公司經營
造成股東客觀上不能參加公司的原因很多,例如股東常年患病、死亡、喬遷國外、股東的股份被強制法律執行等。
2.股東不適合參加公司經營
這種情況是指由于某些特殊情況的出現,股東不適于在公司繼續呆下去,而提出退股。例如,當公司股東之間矛盾重重公司失去人合性時,當公司經營或表決長期陷入僵局時,當小股東遭遇大股東欺壓時,當股東由于離婚而面臨財產分割時。
3.股東不愿參加公司經營
對于這種情況,法律應當加以限制,凡是不愿參加公司經營即允許退出的做法肯定不科學,否則,無原則無限制的退出不僅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而且會損害公司的利益,甚至會導致公司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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