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為主體:該行為的主體是公司出資者,即股東; 2、主觀方面:是看公司股東有無“抽逃出資”的故意,如果沒有正常的業務往來、借貸關系或其他依據,不支付任何代價而長期占用股東出資不還的話,就可能涉嫌抽逃出資; 3、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據《 公司法 》第三十五條規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4、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驗資成立后又抽逃出資的行為,如果抽逃的數額巨大、造成的后果嚴重,就可能涉嫌構成抽逃注冊資本罪。 《公司法》第二百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抽逃資金的認定的幾種形式如下:
1、公司驗資注冊后,將貨幣出資用于償還股東個人債務或他人個人債務,這常常表現為發起人或股東用借款或貸款作為注冊資本,一旦公司設立后,就將借來的出資抽回,歸還原主。
2、公司驗資注冊后,非因經營或正常業務開支又沒有正當理由抽走貨幣出資。
3、把他人的實物“借”來出資,公司一經注冊,再將它歸還原來的權利人。
4、公司驗資注冊后,將已辦產權轉移手續的實物、工業產權、專利、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再無償或以不合理的低價轉讓給他人。
股東出資是公司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抽逃出資行為侵犯了公司財產權,公司依法享有返還財產請求權,抽逃出資的股東應當向公司承擔返還所抽逃出資,并支付按其抽逃出資的數額和時間計付利息的侵權責任。
如果抽逃出資的行為直接造成了公司其他損失,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關于抽逃出資,在達到嚴重情節之后,可能以抽逃出資罪論處,依法追究抽逃出資的發起人或股東的刑事責任。
但根據《公司法》中的規定,即使不能認定構成犯罪,但也是屬于違法行為,可以要求發起人或股東進行改正,對其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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