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可以召開董事會會議,會議的每一位董事都有表決權,也就是一人一票,一般來說決議需要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一、公司法規定董事會表決權的方法《公司法》第111條: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會議審議表決事項時,實行一事一議的表決方式,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落實董事會一人一票表決制度,強化了每位董事都應該對董事會決議承擔履職責任。董事會決議是指董事會就董事會會議審議的事項,以法律或章程規定的程序表決形成的決議,是董事會集體意志的體現。公司法在其變遷過程中,特別是在股東人數眾多、股權較為分散的情形下,股東主權的原則已有一定程度的削弱,董事會的權限隨之增強,原本由股東(大)會決議的許多事項轉由董事會作出決議,公司的意思決定機關事實上已經分解為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因此,董事會對享有最后決定權的事項所作的決議,自然也應當屬于公司的意思表示。二、董事會的職責有哪些?董事會可以視為股份公司的權力機構的執行機構,企業的法定代表。又有時被稱作稱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會。董事會由兩三個及以上的董事組成。除法律和章程規定應由股東(大)大會行使的權力之外,其他事項均可由董事會決定。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決策機構,董事會向股東(大)會負責。董事會的義務主要是有:制作和保存董事會的議事錄會議記錄,備置公司章程和各種簿冊,及時向股東(大)大會報告資本的盈虧情況和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向有關機關申請破產等。股份公司成立以后,董事會就作為一個穩定的機構而產生。董事會的成員可以按章程規定隨時任免,但董事會本身不能撤銷,也不能停止活動。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重要的決策和管理機構,公司的事務和業務均在董事會的領導下,由董事會選出的董事長、常務董事副董事長具體執行。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1、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執行股東(大)會決議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2、執行股東(大)會決議;3、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5、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6、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方案;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三、董事會的類型NACD(全美董事聯合會咨詢委員會)根據功能將董事會分成四種類型:1、底限董事會僅僅為了滿足法律上的程序要求而存在。2、形式董事會僅具有象征性或名義上的作用,是比較典型的橡皮圖章機構。3、監督董事會檢查計劃、政策、戰略的制訂、執行情況,評價經理人員的業績。4、決策董事會參與公司戰略目標、計劃的制訂,并在授權經理人員實施公司戰略的時候按照自身的偏好進行干預。董事會是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規定,按公司或企業章程設立并由全體董事組成的業務執行機關,董事會是股東會或企業職工股東大會這一權力機關的業務執行機關,負責公司或企業和業務經營活動的指揮與管理,對公司股東會或企業股東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股東會或職工股東大會所作的決定公司或企業重大事項的決定,董事會必須執行。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
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
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