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實際出資的股東不可以要求公司退股。股東退股必須根據法律規定或公司章程進行,不能隨時退股。股權分為資格股和投資股兩種,其中投資股只能轉讓、繼承與贈予,不得退股。
法律客觀:《公司法》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股東不出資的情況下,公司可以采取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出資,如果股東仍拒不履行出資義務的,公司可以通過股東會決議將該股東除名,并要求股東承擔相應的責任予以處理。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十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規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決時應當釋明,公司應當及時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由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在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之前,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十三條或者第十四條
請求相關當事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隱名股東未實際出資是如何體現的 隱名股東顯名化是實際出資人取代名義出資人而成為股東的過程。這個過程需要得到 公司 對其股東資格的確認,這種確認包括簽發新的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 公司章程 或者在公司的協助下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有限公司隱名股東顯名化,是需要經過其他股東認可的,因為這樣才可以保證有限公司的人合性不被破壞。實際出資人取代名義股東成為股東,實質上類似于有限公司的 股權 的對外轉讓,均涉及對“新的陌生股東”的接受。最高人民 法院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法 》若干問題的規定(三)款規定:“實際出資人未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該款與《公司法》關于有限公司股權對外轉讓的相關規定相類似,即顯名化與股權對外轉讓均需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的是,此處其他股東不享有優先購買權,也不負有在不同意時購買的義務。 隱名股東顯名化可以采取兩種方式,一是經過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等;二是適用《公司法》的規則名義股東直接將 股權轉讓 給實際出資人,不過此種操作存在被其他股東優先購買的風險。 隱名股東也叫實際投資人,是指依據書面或口頭協議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權者。與隱名股東對應者,通常被稱為顯名股東。 隱名投資是指投資人實際認購了出資,但是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股票(僅指記名股票)、出資證明書和工商登記等卻顯示他人為股東的一種投資方式,在這種投資方式中,實際出資并享有投資收益的人被稱為“隱名投資人”、“實際投資人”或者“隱名股東”,而被個投資公司對外公示的投資者則可稱為“顯名股東”。 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的權利和義務的不同:集中體現在股東資格的認定上,行使權利的便利上。 希望通過上面的內容您能對隱名股東未實際出資相關的問題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如果您情況比較復雜,本網站也提供 律師在線 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 法律咨詢 。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公司法 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五條 名義股東將登記于其名下的 股權轉讓 、 質押 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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