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社會公眾參與非法集資,參與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護,經人民法院執行、集資者仍不能清退集資款的,應由參與人自行承擔損失,而不能要求有關部門代償。投資人要回投資款,沒有程序法上的保障,因為不論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還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都不予受理。其次,在實踐中,公安機關追回非法集資類犯罪案件的投資款的比例非常低,通常在30%左右或更低,追回比例最高的E租寶案件,追回的比例也只有60%左右。因此非法集資的錢從程序法上和實踐中都是難以追回的。
法律依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九條 被告人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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