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丶公司經營決策的參與權:公司經營決策的參與權主要通過參加股東大會來行使。普通股股東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聽取公司董事會的業務報告和財務報告,在股東大會上行使表決權和選舉權,從而對公司的經營管理發表意見。
2丶選舉出公司的董事會成員或監事會成員,有疑問時有權查閱公司的有關賬冊,如果發現董事違法失職或違反公司的章程,損害公司的利益,則有權訴諸法律。
3丶公司盈余分配權:公司盈余分配權是普通股股東經濟利益的直接體現。普通股股東在股東大會審批了董事會的利潤分配方案之后,有權從公司經營的凈利潤中分取股息和紅利。
4丶根據各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經營凈利潤指的是公司利潤總額在支付公司稅款后、彌補上年虧損、償還到期債務、扣除法定公積金,以及支付優先股股息后的剩余部分。一般來說,股份有限公司的凈利潤并不全部分配給普通股股東,而是要保留一部分盈余用于增加公司資本的投入量,或用于維持未來收益分配的穩定性。
5丶剩余資產分配權:在股份有限公司破產或解散清算時,當公司資產滿足了公司債權人的清償權和優先股股東分配剩余資產的請求權后,普通股股東有權參與公司剩余資產的分配。普通股股東享有該權利的大小,依其所持股票份額的多少而定。普通股股東只負有限責任,即當股份有限公司因經營不善而破產時,股東的責任以其所持股票的股份金額為限。
6丶認股優先權:這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為增加公司資本而決定增加發行新的普通股股票時,現有的普通股股東有權優先認購,以保持其在公司中的股份權益比例。
7丶股份有限公司增發新的普通股股票,可以采用兩種方式:一是有償增發,即股東以低于市價的價格優先認購新發的普通股股票;二是無償增發,即股東可優先無償得到新發的普通股股票;優先認購的股票份額都是按照普通股股東現在持有的股份占公司總股份的比例進行分配。
8丶如果以有償增發的方式發行新的普通股股票,公司要向普通股股東發出認股權證,股東依據認股權證,可以在一定時期內以低于股票市價的價格認購新增發的普通股股票。
9丶公司管理者選擇權:選擇管理者是股東保證自己利益的重要方式。按照相關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普通股票股東可以選擇公司的管理者。如果企業的經營效果不理想或達不到股東提出的回報要求,股東就可以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提出撤換管理者,實現選擇管理者的權利。
擴展資料:
1丶9月13日,證監會在例行新聞媒體通氣會上表示優先股試點不存在行業限制,符合條件的企業都可以發行優先股。這意味著,雖然正式制度還沒有出臺,但優先股已經離企業越來越近。
2丶所謂優先股是相對于普通股而言,優先股擁有穩定的股息分紅并在剩余財產分配方面享有優先權,但其股東沒有選舉及被選舉權。在國外,優先股具體包含可轉換、不可轉換、可贖回、不可贖回等多種不同類型。
3丶“優先股雖然在國外早已有之,但是由于目前具體制度還沒有制定出來,引入國內后,很可能會根據國內的情況有所變化。”盈科律師事務所劉全中律師表示。
4丶業內人士透露,監管機構可能允許多種類型的企業發行優先股。上市公司可以以公開或非公方式發行優先股,公開發行的優先股進入交易所系統集中交易,非上市公司可采取私募發行,也可進入轉讓平臺。
5丶企業需要考慮的問題是如何設計有優先股參與的公司股權架構,既可以實現低成本融資又可提高股東對公司的控制權。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經濟網——優先股或成股東捍衛控制權利器
法律分析:絕對控股股東:控股股東擁有67%以上的有表決權的股份,一般能絕對保證對公司的控制和經營。
一般控股股東:擁有的股份不足67%,高于50%,但仍能決定公司的日常管理和經營事項。
相對控股股東:一般情況為不足50%股份的第一大股東,或受其他股東委托,合計具有最多投票權。
控股股東行使股東大會召集權、投票權和表決權時,如果違反法律規定和程序,那么其他股東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變更和確認股東大會決議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 第二款 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公司股東有知情質詢權、決策表決權、選舉權、收益權、解散公司請求權、股東代表訴訟權、優先權等。
1、知情質詢權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2、決策表決權
股東有權參加(或委托代表參加)股東(大)會并根據股份比例或其他約定行使表決權、議事權?!豆痉ā愤€賦予對違規決議的請求撤銷權,規定:如果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3、提議召集權
全名為臨時股東會的提議召集權,在非股東會的定期召集時間,但是又有特別情況時,為了能夠更大程度的擴大公司利益和實現股東利益,若符合一定條件時,股東可以提議召集臨時股東會。
4、收益權
股東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規定獲取紅利,分取公司終止后,再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資產。
5、解散公司請求權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6、股東代表訴訟權
“股東代表訴訟”,是指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而公司又怠于行使起訴權時,符合條件的股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的訴訟。
7、優先權
股東在公司新增資本或發行新股時在同等條件下有認繳優先權,有限公司股東還享有對其他股東轉讓股權的優先受讓權。
8、選舉權
股東有權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股東
法律分析:有限公司股東表決權一般按照出資比例行使,但是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規定,也就是說,可以不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有限公司股東表決權按出資比例行使的例外,股權轉讓按人頭表決,這是公司法規定的唯一按人頭表決的情形。股份公司是純資合性的公司,表決表和股份相關,一股一權,同股同權,屬于法律強制性規定,章程不得另行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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