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公司的老板為了留住人才,會讓員工成為干部。那么干股是什么意思,干股有什么法律規定?
浙江慈永律師事務所胡亞飛律師解答:
干股是指公司創始人或股東根據協議無償贈與第三方的股份。持有“干股”股份的稱為干股股東。與普通股不同,干股股東只有分紅權,沒有所有權。
103010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紅;公司增加資本時,股東有權按實繳比例優先認繳出資。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享紅利或者按照出資比例優先出資的除外。”
03010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胡亞飛律師的分析:
一方面,干部的出現是因為激勵員工。另一方面,一些無形資產無法在工商注冊。創業時可以用非貨幣形式投資,如機器設備、知識產權等。此外還有貨幣資金,即現金股份。但在工商登記中,要求無形資產的股份可以“以貨幣計價,并可以依法轉讓”,如個人專利權。但有些無形資產,如管理經驗、社會資源、獨特的營銷渠道、商譽、技術等,是無法投入的。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有干股。此外,公司創始人還會贈送股份給親朋好友。
干股有多種形式,如權利股、管理股、技術股、信息股、員工股、親有股等。
干股的捐贈對象可以是員工,也可以是合伙人。只要股東大會通過,路人A也可以持有。但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想拿干股,就得有“干貨”。具體來說,能在知識技術、管理技能、信息提供或供銷渠道等方面對公司有幫助的,經股東大會批準后,可以通過簽訂股份授予協議的方式獲得股份。
干股的獲得和存在通常以有效的股份授予協議為前提。股權授予協議的效力屬于股東之間的協議,與設立協議對股東具有同等的約束力。股份授予協議的內容也可以體現在公司章程中。由于股東未實際出資,股東資格的確認完全以《股份贈與協議》為準。如果《股份贈與協議》可撤銷、無效或被注銷,干股股東自然喪失資格。干股的權利義務如分紅請求權、表決權等由協議確定,但股東的義務尤其是對外義務與普通股東相同,理由是股東登記公開。
但一般而言,干股股東收到的股份為瑕疵股份的,股份受讓方也應當承擔股份的出資義務。但一般來說,如果其中一部分是瑕疵股,一部分是正常股,那么捐贈的股份會先被認定為正常股,不足時才會被認定為瑕疵股。
一般來說,業績股的獲得和存在是基于有效的股份授予協議。
公司股東變更股東并在工商局登記備案的,即成為正式股東,完全享有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在制定持股計劃時,應考慮以下因素:
1、是考慮員工或管理、技術骨干、業務骨干等人員的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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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需要明確規定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取消干股。比如明確約定離職,當然就失去了干股的資格。如果沒有明確的約定,可能會給公司帶來麻煩,因為員工在獲得干股后,具有勞動者和股東的雙重身份。勞動關系和股東關系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是否因為干股的受讓人,也就是員工不稱職,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即使員工自行提出解除勞動關系,也不會導致股東身份必然被否定。即使擁有已發行股份的員工不再為公司工作,他仍然是公司的股東,仍然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行使分紅權等股東權利。所以這方面要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明確約定。
4.對于優秀的人才,尤其是管理精英和技術骨干,公司要給予優厚的獎勵。通過股權激勵,讓優秀的人才在公司找到“歸屬感”,最大限度地激發他們的才華和潛能。
5.應與商業秘密的保密責任、競業禁止、崗位責任、績效考核等結合起來。
相關問答:干股是什么意思
干股是股份公司無償贈送股份的意思。一般用作公司發起人的酬勞;有時也用于贈送職工或拉攏某些有勢力的人。贈送干股應經董事會同意,因它涉及股東權益,造成股東權益的減少。如果所贈干股是超過公司實收資本所出,就會形成摻水股,使股價減少和每股收益減少。若以公司留成收益轉作干股,等于是把對股東負債的留成收益轉成公司資產。
干股的特點
干股不涉及股東對公司的控制,而是對員工的激勵;同時,只有分紅的權利降低了企業的風險,即使它不成功,也不會對公司造成致命的傷害;此外,干股的操作很簡單,往往只需要簽訂一份協議或合同,就可以在企業內部解決而不經過工商部分。所有這些因素使干股在社會上廣泛使用。
干股只有分紅的權利,授予對象一般只獲得相對短期的利益。一旦不了解企業的經營效益,就會對企業的現金流和經營風險造成壓力。
法律分析:公司法中干股不能轉讓。干股是指持股人沒有實際投入資本,不以對價作為交易條件而取得的公司股份。公司可以收購本公司的股份作為干股獎勵給本公司的職工。干股是一種不能自由轉讓的、受限制的不完全股權,其持有人雖然實際享有股東的分紅權、收益權,但并不擁有該股權的所有權,因此無權轉讓處分干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于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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