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費在企業所得稅中怎么處理
訴訟費的稅務處理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金融企業本身應承擔的訴訟費,屬于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只要具備了法院開具的《人民法院訴訟費用專用票據》,就可以直接扣除。
而對于無法追回的代墊訴訟費,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第五條規定,企業經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實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貸款類債權,可以作為貸款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借款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并終止法人資格,或者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依法對其財產或者遺產進行清償,并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以保險賠償后,確實無力償還部分或者全部債務,對借款人財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
4.借款人觸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財產不足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經追償后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
5.由于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訴諸法律,經法院對借款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借款人和擔保人均無財產可執行,法院裁定執行程序終結或終止(中止)后,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6.由于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訴諸法律后,經法院調解或經債權人會議通過,與借款人和擔保人達成和解協議或重整協議,在借款人和擔保人履行完還款義務后,無法追償的剩余債權;
7.由于上述六項原因借款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依法取得抵債資產,抵債金額小于貸款本息的差額,經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8.開立信用證、辦理承兌匯票、開具保函等發生墊款時,凡申請人和保證人由于上述七項原因,無法償還墊款,金融企業經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墊款;
9.銀行卡持卡人和擔保人由于上述前七項原因,未能還清透支款項,金融企業經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透支款項;
10.助學貸款逾期后,在金融企業確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內,依法處置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并向擔保人追索連帶責任后,仍無法收回的貸款;
11.經國務院專案批準核銷的貸款類債權;
12.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代墊訴訟費是企業追討貸款時產生的費用,目前國家稅務總局沒有明文規定扣除條件,這里可將其視同與貸款本金相關債權,參照“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如果金融企業追討的貸款類債權屬于以上12種情形規定的可扣除貸款損失之一的,其代墊的訴訟費可以一并經專項申報后在稅前扣除。根據財稅〔2009〕57號文件第四條規定,企業除貸款類債權外的應收、預付賬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預付款項,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一)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
(二)屬于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三)屬于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四)屬于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
(五)屬于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
(六)屬于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
(七)屬于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
值得注意的是,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對于損失的界定,無論是實際資產損失還是法定資產損失,都要以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為必要條件,金融企業訴訟費應按照及時性原則進行會計處理,以降低稅收風險。
公司有訴訟怎么清算
法律主觀:
案件受理費 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項規定的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后交納,破產申請費清算后交納。這里所說的費用,待實際發生后交納。當事人在訴訟中 變更訴訟請求 數額,案件受理費依照下列規定處理:(一)當事人 增加訴訟請求 數額的,按照增加后的訴訟請求數額計算補交;(二)當事人在法庭調查終結前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按照減少后的訴訟請求數額計算退還。第二十二條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反訴案件由提起反訴的當事人自提起反訴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當事人都提起上訴的,分別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7日內預交。申請費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預交。當事人逾期不交納訴訟費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請,或者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準,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仍未交納訴訟費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處理。依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由申請再審的當事人預交。雙方當事人都申請再審的,分別預交。依照 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應當將當事人預交的訴訟費用隨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 涉嫌刑事犯罪 并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當事人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予以退還;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繼續審理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案件,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申請費不予退還。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原因消除,恢復訴訟、執行的,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申請費。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發回重審的,應當退還上訴人已交納的第二審案件受理費。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終結訴訟的案件,依照本辦法規定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公司清算費用主要有哪些?
公司由于經營不散宣告破產,進入清算程序時發生的清算費用都有哪些?
公司清算費用包括什么?
破產清算業務是指人民法院依照破產法的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后,由破產管理人對破產企業的資產、負債進行清理、登記,并通過資產處置、債務清償、清繳稅款、分配破產財產,了結其債權債務關系,最終由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終結,向破產企業的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原注冊登記,終結其民事行為能力的法律活動。
公司清算費用是指清算過程中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清算組人員工資、辦公費、公告費、差旅費、訴訟費、審計費、公證費、財產估價費和變賣費等。
公司清算流程是什么?
公司清算的流程依據清算的形式而定,如果是解散清算的,需要成立清算小組,制訂清算的方案,通知債權人等的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第一百八十五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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