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以前,營業執照年檢每年一次。2014年以后,取消了年檢制度,改為年報制度,也是每年報1次。
國家工商總局2014年2月19日發出通知,自3月1日起正式停止企業年度檢驗制度。根據《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正式取代企業年檢制度。
從2014年開始,企業和個體戶需要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公示。企業或個體戶如果不按時上報年報,會被工商系統自動列入異常名錄。
擴展資料:
營業執照年報相關規定:
1、對未按規定履行年報和即時公示義務的企業如何處理。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年報和責令的期限內未完成即時信息公示的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將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個體工商戶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的將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
2、對在年報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情況的處理。根據《條例》的規定,在公示信息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企業,一經查實將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江蘇)”向社會公示。工商行政(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照《條例》的規定,對企業申報內容的真實性進行抽查。
3、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根據《條例》的規定,對通過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的,工商行政(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該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參考資料來源:蘇州工商局官網-2017年度年報須知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年檢
工商營業執照年審的截止時間是每年6月30號,參照企業年度檢驗辦法相關規定,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年檢材料。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延期參加年檢的申請,經企業登記機關批準可以延期30日。
一、年檢程序
領取年檢報告書
參加年檢的企業應在規定的時限內攜帶該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企業年檢主管部門領取《年檢報告書》。目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年檢報告書》有四種,適用于不同類型的企業。
1、《公司年檢報告書》。適用于依據《公司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封面為粉紅色。在封面上應填寫參檢名稱和營業執照的注冊號,并加蓋公司印章。
2、《企業法人年檢報告書》。適用于依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包括未按照《公司法》規范的公司。
3、《年檢報告書》。適用于一切領取《營業執照》的分公司、企業和其他經營單位。
4、《外商投資企業、外國(地區)企業年檢報告書》。適用于已登記注冊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附說明。
二、提交資料
(一)凡是填寫《公司年檢報告書》和《企業法人年檢報告書》的企業,應當報送如下材料:
(1)《公司年檢報告書》或《企業法人年檢報告書》(一式兩份);
(2)年度匯總資產負債表;
(3)年度匯總損益表;
(4)營業執照副本(一份);
(5)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凡是填寫《年檢報告書》的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年檢報告書》(一式兩份);
(2)營業執照副本(一份);
(3)由所屬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企業法人印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4)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凡是填寫《外商投資企業、外國(地區)企業年檢報告書》的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外商投資企業、外國(地區)企業年檢報告書》(一式兩份);
(2)年度;
(3)年度損益表;
(4)審計報告書(或稱查帳報告);
(5)驗資報告(資金已到位且已提交過驗資報告的除外);
(6)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7)營業執照副本(一份)。
三、審核材料
(1)年檢報告書;
(2)企業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3)營業執照副本;
(4)經營范圍中有屬于企業登記前置行政許可經營項目的,加蓋企業印章的相關許可證件、批準文件的復印件;
(5)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業法人應當提交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股份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和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交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企業有非法人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已進入清算的企業只提交上述第1至5項所列材料。
企業非法人分支機構、來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其他經營單位申報年檢除提交上述第1至5項所列材料外,非法人分支機構還應當提交隸屬企業上一年度已年檢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其他經營單位還應當提交隸屬機構的主體資格證明復印件。
四、辦事流程
企業提交年檢材料→受理審查年檢材料→企業繳納年檢費→加蓋年檢戳記、并發還營業執照副本。
五、交費并發還
企業通過年檢后,應當依法向登記主管機關繳納年度檢驗費。年檢費為50元人民幣。通過年檢的企業交納年度檢驗費后,登記主管機關將加貼年檢標識或加蓋年檢戳記的企業營業執照發還給企業。
法律依據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
第八條 企業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
當年設立登記的企業,自下一年起報送并公示年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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