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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方式:
出席+>1/2:
股東大會的一般決議(對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選舉和更換獨立董事、審議批準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發(fā)行公司債券等),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回避+出席+>1/2:
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lián)方提供的擔保議案時,該股東或者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出席+≥2/3:
上市公司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修改公司章程;
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變更公司形式;
上市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
股東會決議是股東會就公司事項通過的議案。根據議決事項的不同,可將股東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普通決議是就公司一般事項作出的決議,如任免董事、監(jiān)察人、審計員或清算人,確定其報酬;分派公司盈余及股息、紅利;承認董事會所作的各種表冊;承認清算人所作的各項表冊;對董事、監(jiān)察人提起訴訟,等等。
形成普通決議,一般只要求有代表已發(fā)行股份總數過半數的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的過半數同意即可。特別決議是就公司特別事項作出的決議,如變更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公司資本;締結、變更或終止關于轉讓或出租公司財產或營業(yè)以及受讓他人財產或營業(yè)的合同;公司轉化、合并或解散,等等。
特別決議的形成要求較嚴格,一般要有代表發(fā)行股份總數2/3或3/4的股東出席,并以出席股東表決權的過半數或3/4通過。無論是普通決議還是特別決議,若議決程序違法或違反章程,股東于決議通過之日起一定期限內,可訴請法院撤銷該決議。決議的內容違法時,該決議即歸無效。
除公司法有規(guī)定外,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股東會的決議方法,也因決議事項的不同而不同。普通決議事項須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特別決議事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可作出。
依公司法規(guī)定,特別決議事項指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
擴展資料
法律效力
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依法作出的股東會決議具有法律效力,但股東會作出的決議應當做到決議程序合法、內容合法并符合公司章程規(guī)定,否則就可能會影響股東會決議的效力。
主要可以依據以下理由:
1、股東會臨時會議的召集程序問題。
公司此次股東會會議是由董事長通知各股東的,而按照公司法規(guī)定,股東會會議的召集權屬于公司董事會,董事長有權召集董事會會議,但并無召集股東會會議的直接權利。因此,董事長個人在沒有經過董事會開會討論并作出決定的情況下,無權擅自召集臨時股東會會議。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不論股東是否按照"通知"參會和表決,都不應該影響其申請撤銷股東會決議的權利。
2、會議通知時間問題
如果該公司章程沒有特別規(guī)定,股東之間也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在會議召開前十五日通知全體股東。
3、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股東會決議的有關事項作出特別規(guī)定,如果股東會召集程序、表決方式、決議內容還有其他違反公司章程特別規(guī)定之處的,也可以作為撤銷的理由。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股東會決議
關于股東會決議需要簽字嗎 的回答為根據《 公司法 》規(guī)定,股東會決議分特殊決議事和普通決議事項。 普通決議是指對于股東會的一般表決事項,僅需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即可通過的決議。 特殊決議是指對于股東會的特殊表決事項,如修改 公司章程 、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才可以通過。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guī)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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