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重整對債權人的影響
法律分析:在公司合并即債務人變更的過程中,債權人享有知悉權。合并各方公司有義務向債權人告知合并的事實及其享有的異議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 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在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
債權人有沒有權利阻止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 債權人 ,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 債務 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的擔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債的定義】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 債務人 。 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
合并重整對債權人影響
法律分析:單是從最廣泛的層面上來講,重整對債權人的利弊完全取決于被重整企業的好壞。如果企業重生了,那么債權人的權益會受到保護,如果企業重整失敗了那么債權人的利益將進一步受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九十二條 經人民法院裁定批準的重整計劃,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后,可以按照重整計劃規定的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重整計劃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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