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東退出需要什么手續
1、股東退出需要以下手續:
(1)轉讓退出的,需要股東會決議,過半數股東同意、訂立書面轉讓協議、辦理變更登記等手續;
(2)收購退出的,需要股東會決議,三友譽遲分之二股東同意、訂立書面轉讓協議、辦理變更登記等手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好李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虛旁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公司股東退出公司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公司股東退出公司的法定情形如下: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連續五年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合伙企業沒有股東,只有合伙人。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后進行結算。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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