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出資憑證
法律主觀:
股東出資證明范本應該包括4部分內容的:一、公司全稱;二、公司住址;三、公司注冊資本;四、公司股東:于年向本公司繳納貨幣出資元。(以上投入資金系本人自有資金,在其使用期間能以該資金承擔企業的民事責任)本出資證明經公司正式授權的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印鑒,方為有效,特此為證。(公章)法人代表(簽章):核發日期:年月日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冊資本;(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法律客觀:
《公司法》第十一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二)股東的住所;(三)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四)出資證明書編號。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冊資本;(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出資證明書要到工商局開嗎
出資證明書要到工商局開,出資證明書是表現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地位或者股東權益的一種要式證券。限責任公司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資本并不分為股份,但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也有自己的出資額。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記載股東出資的法律文書就是出資證明書,有的學者也主張稱為“股單”。出資證明書的內容包括公司名稱、成立日期、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的出資額和繳納日期、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等。
要。沒有辦理工商登記就不能說是成立了公司,如果以公司名義經營,被查到后是要受到處罰的。出資證明書可以不用出具,現行公司法時認繳制,只需要按照章程約定的實際繳足即可。到工商部門開具股東出資證明需要帶上公司的營業執照副本原件,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去到公司所屬的工商局,申請查詢公司的檔案,或者直接就跟辦事人員說要自己公司的股權證明,用于辦理相關資質,他們就會打印出來,蓋上工商局的公章。當日可辦理。
公司要把簽發出資證明書作為一項法定的程序性工作,在成立后必須遵照《公司法》的規定,向已經交付出資的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簽發出資證明書應該注意如下問題:
簽發制度
1、建立完善簽發制度。公司章程要增加相應的條款,規定出資證明書的簽發時間,編號排續,出現什么情況需要變更,變更股權必須持出資證明書,退出股東會必須收繳,公司解散時全體股東的出資證明書上繳公司注銷,丟失損壞時如何補(換)發,沒有蓋章和涂改無效等內容。同時,與出資證明書相對應公司要確實置備股東名冊。建立出資證明書簽發臺帳,股東要在臺帳上親自簽名,履行領取手續。
2、把握幾個時機。一是首次簽發。公司成立領取營業執照刻制公章后一個月內,應當向已經繳納出資的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成立后,通過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或股權轉讓等變更登記形式,被吸納成為公司新股東的出資人,在繳納出資后應即時向其簽發出資證明書。二是變更記載事項。在公司變更名稱、注冊資本、實收資本以及股東出資額增減、贈與、部分股權轉讓、繼承人繼承等事項發生,涉及出資證明書記載事項時,股東(或繼承人)要出具出資證明書,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后,應變更相關股東出資證明書記載事項的內容。三是收繳注銷。在股東股權全部轉讓等退出公司股東會和公司解散的事項發生時,公司要及時收繳股東的出資證明書進行注銷處理。
3、記載事項要準確完整。出資證明書的記載事項要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載明公司的名稱、成立日期、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內容要準確完整,與公司向登記機關提交的決議、協議、章程等相關登記申請材料及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內容相一致,并必須加蓋公司公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三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如何證明股東出資
法律分析:出資情況證明是用于證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地位或者股東權益。有限責任公司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資本并不分為股份,但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也有自己的出資額。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記載股東出資的法律文書就是出資證明書,可以是工商登記的股東名冊,也可以是公司章程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第三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三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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