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人是指什么?
一、非法集資參與人標準是什么?
非法集資參與人應當自行承擔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本條例所稱非法集資參與人,是指為非法集資投入資金的單位和個人。
其他參與者的刑事責任根據最高法院《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部分規(guī)定:為他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構成非法集資共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的定罪標準。
二、三大新特征
河北發(fā)生的涉嫌非法集資案件13起中,都是采用直接吸收公眾存款或集資詐騙形式,大致可劃分為債權、股權、商品營銷、生產經營四大類,具有三大新特征:
一是非法集資方式變化多樣。犯罪分子大多通過注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yè),打著響應國家產業(yè)政策、支持新農村建設等旗號,由傳統(tǒng)的種植、養(yǎng)殖向工程項目、科技開發(fā)、投資入股、消費返利等方式轉化。
二是多種犯罪行為相互交織。犯罪分子將非法集資與傳銷、合同詐騙等經濟違法犯罪行為相互交織在一起,采用傳銷手段首先對集資人員進行洗腦,許諾種種優(yōu)惠條件和獲利模式,然后再引誘集資,層層下套。一般在集資初期,犯罪分子往往積極“兌現”回報承諾,騙取信任,吸引更多的人踴躍加入,集資規(guī)模迅速呈幾何級放大。
三是非法集資宣傳不惜血本,利用媒體造勢。如聘請明星代言,在一些媒體上刊登專訪文章,利用報道宣傳不法企業(yè)的“業(yè)績”;將部分非法集資款投入公益事業(yè)或進行捐贈;雇傭業(yè)務員竄入社區(qū)散發(fā)傳單,傳播集資信息;舉辦各種活動,并在現場兌現紅利,讓參與人員先嘗到甜頭,為非法集資活動宣傳“現身說法”。
三、集資特點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包括沒有批準權限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準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如果在日常中,有不法的機構和個人宣稱會給予投資人高回報且不受市場環(huán)境的影響,這多變是屬于非法集資行為,那么非法集資也勢必會給集資的參與人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所以也是建議大家在進行投資時,一定要選擇正規(guī)合法的機構去辦理,避免自身的財產受到侵害。
非法集資涉及的兩大主要罪名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者集資詐騙罪
非法集資是一類案件的統(tǒng)稱,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兩個罪名,此類案件因為涉及投資人眾多、社會影響面廣,往往被稱為涉眾型經濟犯罪。
主要呈現出以下幾個特點:
1、案投資人、被害人人數與投資金額同向上升。短短數年,非法集資類案件涉及投資人、被害人人數不斷攀升,少則幾十人,多則數萬人,且波及面廣,投資人來自全國,影響廣泛。在涉案金額層面,從幾年前的百余萬計到今天的數億元,案件辦理難度增加。
2、弱勢群體的集資行為凸顯。近年來,針對中老年群體、殘疾人群體的非法集資行為頻現,這些人群對于非法集資行為的甄別能力弱,極易產生信賴,且有退休金、殘疾人保障金等社會保障資金,成為非法集資的新目標群體。
3、巧立投資名目、花樣繁多。隨著科技、金融領域的發(fā)展創(chuàng)新,非法集資借朝陽產業(yè)名目,吸引投資目光。主要包括:互聯網行業(yè)的網絡游戲、網絡公司等。教育培訓行業(yè)的外語培訓、出國咨詢等。能源行業(yè)的傳統(tǒng)能源再投資、新能源項目發(fā)展等。金融行業(yè)的投資基金、股票等。科技行業(yè)的月球資源開發(fā),航空航天項目開發(fā)等。這些行業(yè)處于快速發(fā)展階段,具有融資的現實需求和高額回報的可能性,成為犯罪分子假借名目的高發(fā)領域。
4、作案手段更隱蔽,參與人員更專業(yè)。相對萌芽時期的非法集資類案件,近年案件在作案手段上呈現更加強烈的隱秘性。非法集資摒棄一蹴而就,采用長期融資合作、實現高額利潤回報的方式,建立投資信任、填充資金池,這種方式隱蔽性強,加速了投資人數和資金的擴張。非法集資人員具有金融從業(yè)背景,掌握專業(yè)金融知識,了解投資人的心理和需求,致使犯罪行為難以甄別。投資人與融資人的雙重身份合二為一,公司內部人員既在內部投資、又拉攏融資,給投資者造成合法的假象,使投資人放松警惕。
5、補償損失缺口大,追繳財產難度大。非法集資行為發(fā)端于短時間內對大量資金的緊迫需求,這種需求導致資金快融快消,資金短時間內即被揮霍,且流向泡沫行業(yè),無法彌補損失的資金缺口,導致辦案機關追繳財產難度增大。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fā)《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的通知
第二十八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擾亂金融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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