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解散的情形主要有: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即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除上述幾種情形外,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這種依法責令關閉,可能是由于不同的違法行為而造成,但它已不具備依法存在的條件,不能再具有法人資格,所以應當解散。
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公司營業執照,這也是責令關閉,取消其法人資格,就應當解散這樣的公司,這種解散稱為強制解散。公司還有因破產而解散的,也就是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公司應當解散,依破產程序處理。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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