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監事是什么職務
公司監事是什么職務監事是公司中常設的監察機關的人員,負責檢查公司的財務情況,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執行情況等。
公司的監事是屬于公司組織架構中的職位,有重要的作用和極大的權利。
公司的監事主要有以下職權:
1、是財務監督權,監事可以對公司的財務狀況進行檢查監督,可以核對董事會,提交股東會的利潤分配方案,營業報告等資料;
2、是提案權。監事可以向股東會提出提案,以供股東會討論;
3、是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的提議權和特殊情況下股東會的召集主持。
董事會與監事會的區別:
1、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由股東會選舉的董事組成,對股東會負責;
2、公司董事會依法對公司進行經營管理,對外代表公司進行業務活動,對內管理公司的生產和經營,公司的所有內外事務和業務都在董事會的領導下進行;
3、公司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
4、公司監事會是對董事會和經理的活動實施監督,對內它不能參與公司的業務決策和管理,對外一般無權代表公司;
5、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五十三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五十五條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公司監事是什么職務?
公司監事是公司中常設的監察機關的成員,又稱“監察人”,負責監察公司的財務情況,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執行情況,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規定的監察職責。
公司監事是公司治理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公司“三會一層”的重要組織機構,監事作為公司監事會的成員,屬于公司的高級管理職位。在公司治理中,分為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等“三會”和經理層。
其他
公司設立監事會的主要目的,是代表股東對公司董事會和經營層進行監督,由于公司股東分散,專業知識和能力差別很大,參與公司日常經營管理的機會和渠道有限,為了防止董事會、經理層濫用職權,損害公司和股東利益,就需要設置這種專門監督機構,代表股東行使監督職能。在公司治理中,將行使監督職能的機構稱為監事會。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是由監事來組成的。公司監事是由公司股東提名,并經過公司股東會討論通過后決定,監事會的組成人員最低由三名監事組成,規模比較小的公司可以不設立監事會,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
監事的職責就是檢查公司的財物、對公司以及高管人員進行監督、對董事或者該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方案、要求董事高管對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進行糾正等職責。監事不得兼任董事長,兩者屬于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監事的變更也要依照法律的相關規定。
監事會的職責與權限如下: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變更監事需要什么資料
(一)變更監事人企業法人簽署《公司備案申請書》并加蓋公章;
(二)變更監事人企業出具《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證明》,此證明需要變更監事人公司所有股東簽名并加蓋公章,此證明需要明確標注代理人或者委托人辦理事項記憶權限和授權期,另外還需要提供委托人或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變更監事人企業出具包括董事、監事、經理信息的公司登記附表,需要加蓋公章;
(四)變更監事人企業提交監事人變更申請書,變更監事人企業出具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出具董事會決議書,需要有董事以及出席會議的股東簽字,且此決議書必須有50%級以上的董事會成員簽字同意方可;
(五)變更監事人企業新人監事身份證復印件;
(六)變更監事人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董事會和監事會有什么區別
(一)監事,是公司中常設的監察機關的成員,又稱"監察人",負責監察公司的財務情況,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執行情況,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規定的監察職責。
在中國,由監事組成的監督機構稱為監事會,是公司必備的法定的監督機關。監事通常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擔任,且不得兼任董事或經理。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但是應當設立一至兩名監事。
(二)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公司設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監事作為公司財產的監督管理者,應當為公司的利益,而不是為單個或者部分股東的利益,經營管理公司財產,監督公司財產的運營,保證公司財產的安全,實現公司的經濟利益。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148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村監委和監事會的區別
村監委和監事會在職責、作用和機構上存在區別:
1. 職責不同:村監委的主要職責是監督村委會的工作,包括村務公開的執行情況等。而監事會的主要職責是對公司的財務進行監督。
2. 作用不同:村監委是村委會的組成部分,其成員可以參與村委會的日常工作,發揮監督作用。而監事會主要是對公司的管理層進行監督,防止管理層濫用職權。
3. 機構不同: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獨立于董事會。而村監委是常設的監督機構,其成員由村民會議選舉產生,獨立于村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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