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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注意事項(制定公司章程注意事項有哪些)

首頁 > 公司事務2024-09-04 01:06:54

公司章程可約定重要事項有哪些

公司章程可約定重要事項有哪些

  公司法之所以對股東對外轉讓股權設置剩余股東同意權、優先購買權等制度進行限制,主要是基于對有限公司人合性和股權自由轉讓兩種價值理念的平衡。下面是我為大家分享公司章程可約定重要事項有哪些,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1 股東持股比例可與出資比例不一致

  對于有限責任公司持股比例與出資比例不一致的問題,公司法并未明確規定可由公司章程另行約定,但司法實踐已經認可上述約定屬于公司股東意思自治的范疇。

  根據最高人民公報案例(2011)民提字第6號判決書的闡釋,在公司注冊資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況下,各股東的實際出資數額和持有股權比例應屬于公司股東意思自治的范疇。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內部也可以約定不按實際出資比例持有股權,這樣的約定并不影響公司資本對公司債權擔保等對外基本功能實現。如該約定是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未損害他人的利益,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應屬有效,股東按照約定持有的股權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2 分紅比例、認繳公司新增資本比例可與出資比例不一致

  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3 表決權可與出資比例不一致

  公司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4 限制股權轉讓時的剩余股東同意權、優先購買權

  公司法之所以對股東對外轉讓股權設置剩余股東同意權、優先購買權等制度進行限制,主要是基于對有限公司人合性和股權自由轉讓兩種價值理念的平衡。

  實踐中公司情況千差萬別、公司參與者需求各異,需要更多個性化的制度設計。股東可以通過有限公司章程自行設計其需要的治理規則。因此,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場合,允許股東通過公司章程事先自由安排出讓股東與剩余股東間二者的利益分配。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 公司章程可排除股東資格的繼承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這里應當注意的是,本條規定主要是針對股東資格的繼承。

  6 全體股東一致同意的,可以書面形式行使股東會職權

  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7 召開股東會會議的通知期限、議事方式、表決程序可另行約定

  公司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同時第四十三條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8 股份公司章程對公司董、監、高轉讓本公司股份進行限制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股份公司)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這里是指,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在公司法的基礎上,對公司董、監、高轉讓本公司股份進行限制。

  上述就是《公司法》中規定的公司章程可自由約定的幾個重要事項。公司股東以及投資人,應該充分利用《公司法》的相關規定,運用章程中自主約定事項,制定出適合自己公司運營的“個性化”公司章程,以使公司的治理方式更為靈活,激發公司更大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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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合法性審查

公司章程需要注意的事項有公司章程的規定不能與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審核公司章程注意事項:
1、公司章程必須以本國官方文字的書面形式表達;
2、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草案須經全體發起人簽字蓋章;
3、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須經公司創立大會的批準并簽字蓋章確認。有限責任公司和以發起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必須經全體投資人簽字蓋章;
4、股東人數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5、對特殊投資主體單獨設立國有獨資公司的強制要求;
6、股東出資的法定資本限額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特殊行業的最低法定標準;
7、出資方式的審查,特別是對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占用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等方面的審查;
8、公司章程任意內容的合法性審查。

如何判斷公司章程條款效力?
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實性、公開性等特征,對于公司章程的效力的認定,《公司法》并無明確規定。公司章程本身屬于為設立公司、規范公司經營管理而訂立的合同,其是設立公司的共同行為。所謂的共同行為也稱多方行為,通常指共同民事法律行為,是多數當事人平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制定公司章程本身就是這樣意思表示,符合共同行為的全部特征,應適用共同行為的相關規則。
有鑒于此,判斷公司章程的條款效力應當適用《民法典》中民事法律行為及合同認定規則。具體來說,應當注重以下因素:
1、意思表示真實與否。由于公司章程的制定是具有自治性質的民事共同行為,應當充分體現股東自愿,因此,股東意思表示真實是公司章程的首要因素。如果公司設立時公司章程不是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則對該股東當然不具備約束力。
2、制定和修改程序是否符合程序規則。雖然對公司設立時章程的制定沒有明確規定,但是,作為產生其他規則的基本制度,發起股東的一致同意是必要的。在公司設立后修改章程,應當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規則。如果不符合相關程序規則,則修改章程的股東會決議屬于可撤銷的決議。
3、內容是否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民事法律行為不能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禁止性規定,否則無效,這是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一般規則。但是,對于《公司法》的規定,應當注意這些規定分為補缺性規定和強制性規定,補缺性規定旨在引導公司制定相關規則,并在公司未制定時推定該規則適用,具備可選擇性,而強制性規定則必須如是規定,或規定最低標準,否則即為無效。
4、內容是否侵犯國家利益、集體利益、他人合法權益,以及是否違反公序良俗。這都是判斷民事法律行為合法性的一般規則,應當適用。

公司章程是公司調整內外關系的自律性規范,是公司設立時的關鍵性文書,在受理公司登記注冊特別是審核公司章程時,經常發生以下問題:
(一)對公司章程極不嚴肅。部分股東對《公司法》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理解不深不透,認為公司章程不過是登記部門需要的形式材料,只要拿到營業執照便把章程束之高閣,有的由委托代理人制訂章程,甚至連股東簽字都由他人代簽。
(二)盲目照搬他人章程。有的通過示范文本或格式文本選擇填空,形成“傻瓜章程”,導致章程內容與企業實際情況有很大出入,甚至只是改個公司名稱、其它條款盲目照抄,根本不結合本公司實際,喪失了公司的自治規范和法律效力基礎,不但無法發揮章程作用,甚至自身行為違反章程而全然不知。
(三)章程條款制定不清,內容不完整。章程所記載的全部事項可以分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指章程中必須予以記載的不可缺少的事項,章程缺少其中一項或任何一項記載不合法,就會導致整個章程無效。《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名稱與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公司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與職權和議事規則、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等;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指法律列舉規定的一些事項,可以聽憑章程制訂人自主決定是否載入章程。一旦章程予以記載,便發生法律效力。如是不予記載或某項記載不合法,則僅該事項無效,章程其他事項仍然有效,不影響整個章程效力。顯然,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對公司的意義和重要程度遜于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是指法律并不列舉,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行規定,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章程制訂人便可根據實際需要載入章程的諸事項。在公司章程中,這些事項與其他事項同樣具有約束力,非依股東會的特別決議不能變更。如不加以記載,不影響整個章程的效力,如記載不合法,也僅該事項無效,章程其他事項仍具效力。實踐中,有的采用拿來主義辦法,照抄注冊范本,實際上只設一名執行董事或一名監事,章程中還生搬硬套出公司董事會或監事會等等。
(四)章程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章程必須合法,這是其生效的前提條件。然而,有的公司制訂章程時并不依據《公司法》而是隨意制定,公司選舉或委派法定代表人時不按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而由監事擔任,存在隨意現象。如果登記機關審查不細,就會造成章程不合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十六條 以取得利潤并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
第七十七條 營利法人經依法登記成立。
第七十八條 依法設立的營利法人,由登記機關發給營利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營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第七十九條 設立營利法人應當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第八十條 營利法人應當設權力機構。權力機構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選舉或者更換執行機構、監督機構成員,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份公司章程有哪些必備條款?

股份公司章程 有以下必備條款:公司名稱和住所、經營范圍、設立方式、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法定代表人 、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利潤分配辦法、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通知和公告辦法等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一條 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八十一條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設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 (五)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六)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九)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十二)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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