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召開的條件及程序是什么
董事會召開的條件因公司形式不同,而有所不同,就 股份有限公司 而言,董事會召開的條件如下: 1、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2、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豆痉ā返谝话僖皇畻l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豆痉ā返谝话僖皇粭l第一款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成立董事會的流程
一、建立董事會的步驟與程序是:
1、股東提名董事候選人;
2、召開股東大會確定董事人選,組成董事會,具體人數按公司性質、公司規模等來定,但一定是基數;
3、召開首屆董事會首次會議,選舉董事長,副董事長(如有),聘任高管等。
4、修改公司章程。
二、成立董事會的流程是:
1、先要根據公司章程確定董事會的人數;
2、確定選舉方法;
3、由股東會選舉董事
4、經選舉的董事召開會議,再選舉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三、成立董事會的條件:
1、從資格上講,董事會的各位成員必須是董事。董事是股東在股東大會上選舉產生的。所有董事組成一個集體領導班子成為董事會:
1)法定的董事資格如下:首先,董事會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如果法人充當公司董事,就必須指定一名有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作為其代理人。
2)其次,特種職業和喪失行為能力的人不能作為董事。特種職業如國家公務員、公證人、律師和軍人等。第三,董事可以是股東,也可以不是股東。
2、從人員數量上說,董事的人數不得少于法定最低限額,因為人數太少,不利于集思廣益和充分集中股東意見。
四、董事會介紹:
1、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公司設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
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
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會的召集程序
為保證董事會會議的效率,許多國家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會議的召集人和程序。我國《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負責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行職權;董事長無故不履行職責,亦未指定具體人員代其行使職責的,可由副董事長或者1/2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負責召集和主持會議。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履行一定的召集程序,向董事提前發出會議通知。對于會議的召集期限和程序,各國公司法一般不做限制性規定。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每次定期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召集時限。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會議日期和地點;會議期限;事由及議題;發出通知的日期。在公司法第45條當中是專門有提到有限責任公司是必須要設立3到13人左右的董事會成員的。董事會一般都是在董事長的主持之下具體召開的,并且董事長的任期通常情況下是不允許超過三年的,董事會的具體的職權在公司法當中也有詳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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