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理財收益要繳納營業稅嗎
銀行理財收益:不需要繳納營業稅。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四款: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 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是指納稅人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的規定,如果你單位買賣上述金融產品,應按規定繳納營業稅;如果你單位在金融機構購買的產品,并不是賣,而是到期兌付利息,則對單位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營業稅。
企業間無償借款涉稅
法律主觀:
關聯企業間無償借款主要存在以下兩大稅務風險: 1、關聯企業間無償借款將面臨按照金融保險業補交的營業稅、 企業所得稅 的風險。 關于無償將資金讓渡給他人使用的涉稅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40號)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 納稅 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2號)第三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上述所稱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因此, 公司 之間或個人與公司之間發生的資金往來(無償借款),若沒有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不繳納營業稅。由于無償借款無收入體現,因此也不涉及企業所得稅問題。納稅人需要關注的是,企業將閑置資金借給另一家企業使用,約定企業不收利息,但另一家企業以低于市場價格向其提供其他勞務或商品的行為,不能視為無償。只要出現企業間借款不收利息的情況,稅務機關就會探究其可能取得其他經濟利益的渠道。如果企業存在以低于市場價格甚至無償獲得另一家企業的勞務或商品的情況,稅務機關就可以根據這一往來關系判定企業借款是“有償”行為,進而確定其計稅營業額。如確實無償,納稅人有義務證明自己“無償”借款理由的正當性。 如果是關聯企業之間借款,從法理上講,《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對關聯企業和非關聯企業都適用。也就是說,只要是真實的,只要稅務機關認定其不收利息是合理的,就不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核心是,關聯企業之間存在“不合理商業安排”的條件,稅務機關有權對是否征收營業稅作出分析和判斷。根據 國稅 函發[1995]156號的規定, 貸款 屬于“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征收范圍,而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根據這一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依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這里所稱“有權”,其含義是賦予了稅務機關進行合理調整的權力,所以這個“有權”并非“必須”或者“應當”,而是“可以”的意思,即稅務機關做出應予調整的判斷后,可以使用這個權力。但正是因為稅務機關擁有這一權力,所以關聯方企業間的借款一旦存在低利息或不收利息的情況,就極有可能面臨被稅務機關納入“應當進行納稅調整”的范圍來處理的稅收風險。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結論:非關聯企業間的無償借款不需要補交金融保險業的營業稅,但關聯企業間的無償借款是需要補交金融保險業的營業稅。 2、企業將 銀行貸款 無償轉借他人使用而向銀行支付的利息費用不得稅前扣除。 企業將銀行借款無償轉借他人,實質上是將企業獲得的利益轉贈他人的一種行為,因此稅務部門有權按銀行同期借款利率核定其轉借收入,并就其適用《營業稅暫行條例》按“金融業”稅目征收營業稅。關于企業所得稅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據此,企業將銀行借款無償讓渡給另一家企業使用,所支付的利息與企業取得收入無關,應調增應稅所得額。 針對以上關聯企業間無償借款存在的涉稅風險,企業應采取以下控制策略:關聯企業間發生的資金使用權讓渡使用時,不能進行無償使用,如果在一個會計年度內發生無償使用,一般沒有補交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風險。在發生跨年度借款的情況下,應該進行有償使用,收取利息方到當 地稅 務部門去代開發票。同時,根據財稅[2008]121號的規定,關聯企業借款一定要注意: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2:1。 某企業無償借款給另一家企業使用的涉稅分析 (1)案情介紹 某企業將自有的閑置資金300萬元暫借給另一家企業,時間為6個月,協議規定不用支付利息,另一家企業到期按協議還給企業300萬元,也沒有支付利息給企業,這種情況企業是否應該按同期銀行利息或其他方法計算利息收入并繳納相 關稅 金等?稅務機關是否有權核定其利息收入?另外,如果不是企業的自有閑置資金,而是用企業的銀行貸款,無償供另外一家企業使用,企業用不用進行納稅調整? (2)涉稅分析 根據以上關聯企業間無償借款的涉稅分析可知,某企業將自有的閑置資金300萬元暫借給另一家企業,時間為6個月,協議規定不用支付利息,另一家企業到期按協議還給企業300萬元,如果該兩家企業沒有關聯關系,則不需要補營業稅;如果有關聯關系,則應該按同期銀行利息或其他方法計算利息收入并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利息收入。如果不是企業的自有閑置資金,而是用企業的銀行貸款,無償供另外一家企業使用,企業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七十五條
稅務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涉稅罰沒收入,應當按照稅款入庫預算級次上繳國庫。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七十六條
稅務機關違反規定擅自改變稅收征收管理范圍和稅款入庫預算級次的,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營業稅的暫行條例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1993年12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6號
發布 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第二條 營業稅的稅目、稅率,依照本條例所附的《營業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稅目、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納稅人經營娛樂業具體適用的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本條例規定的幅度內決定。
第三條 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目的應當繳納營業稅的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營業額、轉讓額、銷售額(以下統稱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營業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四條 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按照營業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營業額×稅率
營業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營業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五條 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納稅人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二)納稅人從事旅游業務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游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三)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四)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五)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納稅人按照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扣除有關項目,取得的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該項目金額不得扣除。
第七條 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營業額。
第八條 下列項目免征營業稅:
(一)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
(二)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
(三)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四)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勞務;
(五)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六)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七)境內保險機構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產品。
除前款規定外,營業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第九條 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營業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第十條 納稅人營業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營業稅起征點的,免征營業稅;達到起征點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全額計算繳納營業稅。
第十一條 營業稅扣繳義務人: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扣繳義務人。
第十二條 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營業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第十三條 營業稅由稅務機關征收。
第十四條 營業稅納稅地點:
(一)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納稅人提供的建筑業勞務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納稅人轉讓無形資產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納稅人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三)納稅人銷售、出租不動產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
第十五條 營業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一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5日、10日或者15日為一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的期限,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營業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何時頒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文號: 財法[1993]40號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日期: 1993-12-25
第三十六條本細則從條例施行之日起實施。1984年9月28日財政部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草案)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相關推薦:
強迫交易罪(強迫交易罪立案標準以及刑事責任)
期貨居間人(什么是期貨居間人)
強奸罪坐牢多少年(強奸罪判多少年刑)
年終獎個稅計算(年終獎怎么算個稅)
稅務人員濫用職權(稅務瀆職罪立案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