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十一條規定:“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上述出資應當是合伙人的合法財產及財產權利。對貨幣以外的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民法通則》第三十條規定:“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的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按照協議提供技術性勞務而不提供資金、實物,但約定參加盈余分配的,視為合伙人。”
擴展資料: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資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合伙人
法律分析:合伙協議:1、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是指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應當真實反映其內心的意思。合同成立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往往難以從其外部判斷,法律對此一般不主動干預。缺乏意思表示真實這一要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實,并不絕對導致合同一律無效。2、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合同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主要包括兩層含義:(1)合同的內容合法,即合同條款中約定的權利、義務及其指向的對象即標的等,應符合法律的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2)合同的目的合法,即當事人締約的原因合法,并且是直接的內心原因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達到非法目的等規避法律的事實。3、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生效必須具備的形式要件。所謂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規對合同形式上的要求,形式要件通常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將其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時,便成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不具備這些形式要件,合同不能生效。當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一條 為了規范合伙企業的行為,保護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五條 訂立合伙協議、設立合伙企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十九條 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經濟糾紛,在要成立合伙企業之前都會訂立相應的合伙協議。一、確定合伙之前需要準備事項1、合作前,你需要清理自身的賬目。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在將來合作過程中清晰你自己的投入,如果發生爭議,你也可以明確自己的權益。2、在合作之前你許愿認真審查對方的資本實力。審查合作伙伴的資本實力是為了檢驗對方的誠信。在實際合作過程中,不排除哪些為了合作故意夸大自己實力的企業,如果你選擇與這樣的企業合作不但增加了風險,也容易發生爭執,非常麻煩。3、擬定合作協議。合伙協議寫得越清楚、越明白,對合伙人彼此的保護程度也就越高。二、合伙協議中需要注意的事項(一)明確合伙人的出資份額合伙人的出資是合伙業務開展的物質基礎。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合伙協議合伙人的出資數額不一定相等,出資的種類也不一定相同,但都必須將出資按其價值折為若干財產份額。出資的資產必須作估價,確定出資份額。因此,無論以何種方式出資,合伙人出資的方式、金額、期限,都應在合伙協議中明確規定。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作價,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二)意見分歧解決方式1、經營方向錯誤后的調整方案,可以約定是改變經營方向還是改變執行策略。2、觀點分歧的解決方案,可以約定是直接投票解決,還是先找專家進行咨詢論證后再解決。(三)明確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合伙人的權利主要包括:合伙事務的經營權、表決權和監督權,合伙利潤的分配權,查閱賬簿的權利,退伙的權利。這里重點要說的就是合伙協議中應當約定退伙的方式、債務的分擔、合伙財產的分割以及因退伙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如何賠償等。合伙人的義務主要包括:合伙人應按照合伙協議約定履行出資義務,分擔合伙企業的經營損失和債務,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向競爭的業務,退伙后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等。(四)明確時間這里的時間包括入伙時間和繳納出資時間。簽訂合伙協議的時間應早于入伙人權利義務行使的間。在合伙協議中明確繳納出資的具體日期,是保障合伙組織的正常運轉的需要。一份公平合理的合伙協議雖然能夠避免許許多多的糾紛,為合伙企業的良好發展打下良好的基礎。但是合伙企業的發展還是要依靠人和性和良好的和管理機制。如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在線咨詢。
法律客觀:其法律特征是:①合伙須有兩個及其以上的公民;②合伙是按合伙合同聯合起來的經濟單位;③合伙人必須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④合伙財產歸全體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個人合伙應當簽訂合伙協議。合伙協議是指明確合伙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民法通則》規定,合伙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伙、合伙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當事人未訂立書面協議,但具備合伙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有口頭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具有合伙關系。簽訂合伙協議應當注意的問題有:(1)個人合伙可以起字號,依法經核準登記,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合伙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伙、合伙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合伙人的權利有:①合伙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②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③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合同的約定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④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合伙人的義務有:①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②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和債務;③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2)個人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合伙人有執行或監督的權利。合伙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伙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民事責任。合伙的債務,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合伙協議是合伙人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和達到共同經濟目的而達成的書面協議。民法通則第31條規定:“合伙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伙、合伙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根據該條法律規定,成立合伙必須有合伙協議,而且一般應當是書面形式的。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50條指出:“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協議,又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但具備合伙的其他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有口頭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合伙關系。”但在審判工作中適用這條司法解釋,應當從嚴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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