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刑事拘留是否可以進行擔保,應當根據案件情節進行確定。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后,人民檢察院批準不予逮捕,并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把犯罪嫌疑人擔保出來;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就不能被擔保出來,公安機關認為應當采取其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也不能被擔保出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因打架而被關進了拘留所的,應該是被公安機關得予行政拘留的處罰了,而在法律規范中,并無對被執行行政拘留的當事人進行所稱的“保釋”的規定,只有當事人因涉嫌犯罪而 被刑事拘留 或逮捕的,才可以根據 刑事訴訟法 的規定予以取保候審。但是,根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 》的規定,如果當事人因不服 行政拘留處罰 決定而需要 申請行政復議 、 提起行政訴訟 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經公安機關同意,并按規定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后,可以 暫緩執行拘留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七條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第一百零八條擔保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與本案無牽連;(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三)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四)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第一百零九條擔保人應當保證被擔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擔保人不履行擔保義務,致使被擔保人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的,由公安機關對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第一百一十條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交納保證金, 暫緩行政拘留 后,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的,保證金予以沒收并上繳國庫,已經作出的行政拘留決定仍應執行。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二條 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 訴訟 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 保證金 的數額。 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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