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刑事拘留是否可以進行擔保,應當根據(jù)案件情節(jié)進行確定。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后,人民檢察院批準不予逮捕,并且符合取保候?qū)彈l件的,可以把犯罪嫌疑人擔保出來;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就不能被擔保出來,公安機關認為應當采取其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也不能被擔保出來。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qū)彛?br>(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qū)彶恢掳l(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qū)彶恢掳l(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qū)彽摹?br>取保候?qū)徲晒矙C關執(zhí)行。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nèi),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nèi),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xù)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qū)彙⒈O(jiān)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qū)徎蛘弑O(jiān)視居住。
因打架而被關進了拘留所的,應該是被公安機關得予行政拘留的處罰了,而在法律規(guī)范中,并無對被執(zhí)行行政拘留的當事人進行所稱的“保釋”的規(guī)定,只有當事人因涉嫌犯罪而 被刑事拘留 或逮捕的,才可以根據(jù) 刑事訴訟法 的規(guī)定予以取保候?qū)彙5?,根?jù)《 治安管理處罰法 》的規(guī)定,如果當事人因不服 行政拘留處罰 決定而需要 申請行政復議 、 提起行政訴訟 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zhí)行行政拘留的申請,經(jīng)公安機關同意,并按規(guī)定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后,可以 暫緩執(zhí)行拘留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七條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zhí)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zhí)行行政拘留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guī)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zhí)行。第一百零八條擔保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與本案無牽連;(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三)在當?shù)赜谐W艨诤凸潭ㄗ∷?四)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第一百零九條擔保人應當保證被擔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zhí)行。擔保人不履行擔保義務,致使被擔保人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zhí)行的,由公安機關對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第一百一十條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交納保證金, 暫緩行政拘留 后,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zhí)行的,保證金予以沒收并上繳國庫,已經(jīng)作出的行政拘留決定仍應執(zhí)行。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二條 取保候?qū)彽臎Q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 訴訟 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qū)徣说纳鐣kU性,案件的性質(zhì)、情節(jié),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qū)徣说慕?jīng)濟狀況等情況,確定 保證金 的數(shù)額。 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zhí)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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