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過半數同意即可。
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作出決議,普通事項只需要出席會議股東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通過即可,重大事項則需要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而有限責任公司參照股份有限公司的表決制度。所以一般情況下,根據法律、公司章程處理即可,個別股東的意見不會阻礙公司股東會的決議;當然特殊情況只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了。綜合上面所說的,企業是可以進行對外擔保的,作為但保人如果涉及到其它股東的利益就需要進行開股東大會,一般必須要超過半數的人同意才可以進行對外擔保,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按公司法的條款來,這樣才不會承擔各種法律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法律分析: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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