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清算訴訟費如何處理
案件受理費 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項規定的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后交納,破產申請費清算后交納。這里所說的費用,待實際發生后交納。當事人在訴訟中 變更訴訟請求 數額,案件受理費依照下列規定處理:(一)當事人 增加訴訟請求 數額的,按照增加后的訴訟請求數額計算補交;(二)當事人在法庭調查終結前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按照減少后的訴訟請求數額計算退還。第二十二條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反訴案件由提起反訴的當事人自提起反訴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當事人都提起上訴的,分別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7日內預交。申請費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預交。當事人逾期不交納訴訟費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請,或者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準,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仍未交納訴訟費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處理。依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由申請再審的當事人預交。雙方當事人都申請再審的,分別預交。依照 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應當將當事人預交的訴訟費用隨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 涉嫌刑事犯罪 并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當事人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予以退還;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繼續審理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案件,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申請費不予退還。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原因消除,恢復訴訟、執行的,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申請費。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發回重審的,應當退還上訴人已交納的第二審案件受理費。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終結訴訟的案件,依照本辦法規定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公司解散訴訟費太高
對于起訴解散公司的訴訟費,屬于破產案件的,可根據破產財產的總額,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的一半來交納,但最高不超過30萬元。并且破產申請費用是在破產清算后交納。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
公司解散清算后包括什么債務
公司解散清算后有哪些債務具體包括以下四類債務:(一)清算費用;包括清算組人員工資、辦公費、公告費、差旅費、訴訟費、審計費、公證費、財產估價費和變賣費等。(二)應支付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公司解散清算中重要組成部分,是職工在公司宣布解散前,參加公司生產經營活動而應獲得的報酬。包括標準工資、獎勵工資、津貼和其他工資收入。社會保險則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公司應為職工繳納的各種保險費,包括職工養老、疾病、死亡、傷殘、生育、失業等特殊情況下的社會保險費用。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都與職工切身利益有關,因此公司法規定,撥付清算費用后,首先支付兩費。(三)應繳納的稅款。企業清算時,應當以整個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依法計算清算所得及其應納所得稅。(四)公司一般債務。解散清算中由于能夠足額償還債務,完整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后公司仍有剩余,一般債權人的地位不同于破產清算中債權人會議的作用和權限,主要原因是解散清算中公司有剩余財產,而破產清算中,由于破產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債權人的債權不會得到全額或完整的保護,則債權償還方案關系到每個債權人的重要利益。對此,按照債權平等的原則依照各自的比例清償。公司注銷后的債務清償通常情況下,公司注銷前應當進行清算,清算時對債務作出處理。但是,很多情況下,股東為了逃避債務,不清算或者清算不合法甚至“主動吊銷執照”的方式侵害債權人的利益,這種情況下,公司注銷后債務如何清償?區分具體的情形,會有以下債務清償方式:(一)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逃避債務,應承擔連帶責任。股東為了逃避債務,常常惡意注銷公司,或者轉移財產后注銷公司等,此時,債權人可以依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追索相關股東,以實現債權。(二)清算人員具有違法行為應當承擔責任。依據公司法的具體規定,清算組及清算人員在清算過程中具有違法行為,將被處以罰款等處罰;同時沒收違法所得。(三)根據合伙企業法、破產法的具體規定清算。合伙企業清算中,清算人有違法行為,對債務承擔償還和賠償責任;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償還責任;在企業破產時,行為人具有破產法規定的行為時,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債權的管理辦法個公司的債務與債權處理總體思路:依法清欠,有情操作;盤整存量資產,激活僵化財源。(一)債權清理原則1、盤整存量資產,激活僵化財源。2、回收貨幣資金為主、物資抵頂為輔。3、訴訟保全,依法清欠,確保債權安全。4、綜合清欠。將債權清理與優惠政策相融合,綜合清欠。5、債權管理與債權經營分離。財務公司負責債權的管理工作。創業資產經營公司負責債權的經營工作,由其負責對現有債權實行市場化運作,盤活閑置資產,依法收回外欠資金。(二)債權清理措施1、重新審核簽訂償還協議,并按協議約定清繳欠款。2、債權清繳與財政扶持和抹帳等相結合、實施綜合清欠。3、鼓勵企業發展,對成長性較強的生產型企業欠款,采取債權轉股權或債權轉投資,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履行相關手續。4、規范債權轉讓方式,債權轉讓必須依法簽訂協議,辦理公證。5、明確分工。清欠目標分解到部門,落實到個人,并配套相應的激勵措施。6、債權清理回收的資金、物資、股權全部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外資金管理。防止侵占、挪用債權清理回收物資和資金的現象發生。公司破產如何清算?1、成立清算組人民應當自宣告公司破產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代表、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所組成。2、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清算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清算組對人民負責并報告工作。破產財產主要由下列財產構成:宣告破產時破產公司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破產公司在破產宣告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所得的財產;應當由破產公司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破產債權包括: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和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以及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其數額超過擔保物價款的,未受清償的部分。3、破產財產分配由清算組提出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報請人民裁定后執行。清算組應當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撥付破產費用,這包括:破產財產的管理、變賣和分配所需要的費用;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的,人民應當宣告破產程序終結。破產財產在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為破產公司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二為破產公司所欠稅款;三為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4、破產清算終結破產財產分配完畢,由清算組提請人民終結破產程序。破產程序終結后,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得清償。
公司解散的訴訟費標準
法律分析:解散公司訴訟費按照下列標準交納: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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