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破產宣告對債務人的法律效力。
【答案】:人民法院作出破產宣告后,便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破產宣告對債務人的效力,從我國的現行法律規定來看,可具體分為對破產企業身份上的效力、對破產企業財產上的效力、對破產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效力,以及對破產企業職工的效力。具體分述如下:
(1) 對破產企業身份上的效力。這是指企業由債務人變為破產人,其法人資格已出現法定消失滅原因,僅在破產清算意義上存在。企業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后,破產企業無權再繼續進行原來企業營業執照中允許的各項經營活動(但為債權人利益,人民法院或管理人認為確有必要繼續者除外)。經管理人允許,破產企業可以在破產程序終結之前,以破產管理人的名義從事與破產管理人工作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否則應當認定為無效。此外,破產企業的代表機構如股東會、董事會、經理等,也終止了原有的職權活動,喪失對外代表破產企業的權利,由管理人接管破產企業,并代表其對外活動。
(2) 對破產企業財產上的效力。這是指債務人成為破產人后,喪失對企業財產的經營、管理、處分的權利,其財產成為破產財產。在破產宣告后,破產企業對其財產所作處分一律無效,由管理人全面接管企業,管理破產企業的一切財產及物品。
(3) 對破產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效力。作為破產企業的代表,一方面要承受破產宣告對破產企業產生的種種效力,如喪失其代表破產企業行使的財產經營、處分權利等;另一方面,因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個人人身、資格權利等方面也受到破產宣告效力的影響。如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列席債權人會議,回答債權人的詢問等。由于我國現行破產法不適用于自然人企業和自然人,所以沒有關于破產宣告對自然人破產人的人身限制和資格限制。
(4) 對破產企業職工的效力。這是指企業被宣告破產后,職工原來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即可依法宣告解除,職工成為失業人員,有權依據國家的有關規定領取失業救濟金,并有權自謀職業,或者根據有關規定要求國家有關部門安排重新就業。但是,被指定留守企業的留守人員應履行留守職責,費用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撥付。
破產宣告對債權人的法律效力
一、概念:破產宣告,是指法院依據當事人的申請或法定職權裁定宣布債務人破產以清償債務的訴訟程序。破產宣告裁定應以書面形式作出。作出破產宣告的同時,法院應選任破產管理人,決定債權申報期間和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公告與破產宣告有關內容。
二、對債權人的效力:
(1)破產宣告使得其財產擔?;蛘咂渌麅炏仁軆敊嗟膫鶛嗳丝梢越浻蓳N锘蛘咛囟ㄘ敭a獲得優先清償;
(2)但對于其他的不享有特定財產優先受償權利的債權人來說,只能依照法律規定的清償程序和清償順序,通過法定程序來集體確定分配方案,最終從破產財產中獲得清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
第一百零八條 破產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
(一)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足額擔保或者為債務人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
(二)債務人已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
第一百零九條 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第一百一十條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權利的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利未能完全受償的,其未受償的債權作為普通債權;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其債權作為普通債權。
破產宣告對債務人的法律效力
破產宣告對債務人的法律效力有:
1、對債務人的效力,債務人成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成為破產財產。
2、對破產負責人的效力,董事、廠長、經理對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3、對債權人的效力,有財產擔?;蛘咂渌麅炏仁軆敊嗟膫鶛嗳丝梢越浻蓳N锘蛘咛囟ㄘ敭a獲得優先清償。
4、對第三人的效力,影響其權利義務關系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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