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因違法分包問題引起的 工程款糾紛 ,可以利用 實際施工人 的訴權進行解決或者根據發包方已經竣工驗收合格或者已經投入使用的實際情況要求 支付工程款 。 2、若是發包方 拖欠工程款 違約糾紛,承包方可以充分利用承包人的 優先受償權 以及財產保全的方式提起訴訟依法維權。 3、《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發包人未支付工程價款的責任】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受“三道紅線”融資監管新規及銀行貸款集中度管理“兩道紅線”監管要求的影響,越來越多的業主面臨資金鏈斷裂的風險,施工單位回款日益艱難。在筆者與中建某局具有豐富經驗的分公司法務負責人汪同學深入探討后,總結歸納出以下催討工程款的“十步法”。#建設工程款#
“十步法”大體為: 協商 聯系函 催款函 律師函 再談判 停工 輿論、上級施壓 訴訟 解約、退場 農民工(可穿插在前九步中使用) 。詳見如下:
前提:打鐵還需自身硬,催款措施及策略固然重要,但自身履約過硬才是根本。業主方拖欠款可能是施工總包單位沒有達到工程合同上的要求,因此催款前應當先進行自我體檢,保證項目工程進度和質量,避免工期、質量反索賠,同時根據合同約定的申請付款流程發起催款。
第一步 協商(合作共贏)
與業主方保持良好合作關系,合作共贏,非“零和博弈”;深化過程結算,先認事實,再認費用。
第二步 工作聯系單/會議紀要
循序漸進,以項目名義先以工程聯系單/會議紀要形式進行催款。
第三步 催款函
(一)函件起草注意事項:
1.收發方,按照合同相對方來擬訂函件,必要時抄送上級單位。
2.事由及催款金額,催款事由要明確,催款的金額要清晰,已發生工作量,欠付款均須準確。
3.要求支付的期限,明確至某年某月某日的具體日期。
4.不支付后果,明確不支付的法律后果,可能造成不良影響。
(二)函件郵寄注意事項:
1.對方聯系人及電話須填寫正確,合同上有就按合同,不確定就填法定代表人。已知地址與注冊地址或年報上公開的通訊地址不一致的,建議兩個地址均郵寄一份。
2.日期填寫實際寄出日期,備注“需要回執”。
3.以EMS或者掛號信郵寄,保留寄件底單。
4.內件品名上寫清楚函件的主題,如“關于**事宜要求解除合同/支付貨款的函”,在郵寄的文件半裝入袋子的時候拍照,確保照片中可以看見內件內容,也能看見快遞單信息。#快遞單未載明郵寄物品為“催款函”能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嗎?#
5.及時查詢快遞收寄狀況,如:收件人不在該地址,拒收,退件妥投等,如發生退件,須保留退回的原件(不打開信封),收件信息為其法定地址及法定代表人,被拒收不影響“已送達”。
6.除EMS郵寄送達外,多種途徑送達,如當面送達、微信送達、合同約定的電子郵箱送達。 #工程催款函#
第四步 律師函
在多次催款無效后,為了向業主方進一步施壓,提高催款的威懾力#律師函有什么用# ,可委托律師發送律師函。發函前項目需梳理和考量以下因素:
1.項目基本情況(合同簽訂情況、履約情況、收支情況);2、項目現狀;3.項目對現階段發函的利弊判斷;4.發函的訴求。
第五步 再談判(總部參與)
回到談判桌,由公司總部領導與業主方領導共同商談建立可持續回款的保障機制,制定還款計劃。談判不一定在談判桌。
可考慮的回款方案:1.債務轉讓;2.債務抵消;3.新債清償;4.債務混同;5.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6.融資減債等。
催款理由,多考慮農民工、維穩等客觀原因,少一些業主主觀原因(站在業主方角度思考)。
第六步 停工(經決策后停工)
利用停工給業主施壓,但需滿足以下條件:
1.業主方違約行為,收集業主方違約證據。
2.停工需符合程序,并經過公司決策。
3.函來函往,停工先告知
4.已完工程保護,對停工前的已完工作量進行確認,并保護。
若不滿足上述條件可能被認定為擅自停工,我方可能承擔違約責任,包括由此增加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并賠償業主方損失。
第七步 輿論、上級施壓
1.向各類信息處理平臺尋求幫助:市民熱線12345;勞動監察12333;人民政府網上投訴平臺、行業主管部門等。
3.聯合合作單位、有資源的分包單位、中間人等向業主方施壓。
4.業主長期拖欠我方工程款,但其另外有新項目需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可以由“農民工代表”向發證部門反饋業主拖欠工程款,資金落實不到位,不應頒發新項目的施工許可證。
法律依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有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安排。沒有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安排的,工程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依法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對長期拖欠工程款結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設單位,有關部門不得批準其新項目開工建設。
此外,北京、煙臺等住建部門明確發文,如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不得辦理新施工許可證。
第八步 訴訟/仲裁
在前述催款方式窮盡且仍未取得成效的情況下,經審慎分析、權衡利弊可考慮采取訴訟、仲裁手段催討工程款。
利:1.訴訟/仲裁是一種合法化的終結式的追索債務的方式,具有徹底性和強制性;2.考慮到聲譽、執行、考核的壓力,業主方可能會選擇息事寧人,盡快化解糾紛。
弊:1.程序復雜、周期較長,訴訟結果難以預料,可能面臨執行難;2.與業主方交惡,影響雙方后續合作。
第九步 解約、退場
解除合同應當依據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
約定解除權:合同中約定一方延期付款達到多少天的,守約方有權解除合同且有權獲得相應補償或賠償。
法定解除權:《民法典》第56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解除程序,以免解除程序違法被追究違約責任。
第十步 農民工(可穿插在前九步中使用)
因業主方未足額付款導致農民工討薪:《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條,因建設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導致農民工工資拖欠的,建設單位應當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依據此條款向業主方催討。#農民工討薪#
以上是本次熱心分享的全部,但項目情況錯綜復雜,向業主方催討工程款必須結合項目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抓準業主方的關鍵點(如工期節點、質量要求、迎檢配合、資料提報等)和關鍵人物,不一定嚴格按照“十步法”的順序進行。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要合理運用催款方法,采取措施,充盈項目現金流,實現專業支撐、價值創造,通過管理創造效益。
我是小林,在房地產及建筑領域具有豐富的實操經驗,希望我的分享能給正在閱讀的你帶來收獲。
就是對小林最好的鼓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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