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的主要權利
合伙人的權利主要包括共有財產權、合伙經營權和利潤請求權。現介紹如下:
1、共有財產權。所謂共有財產權是指合伙財產歸合伙人共有,而非合伙人個人所有;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財產屬于合伙企業的財產,也就是說,屬于全體合伙人的共同財產。正因為如此,我國合伙企業法明文規定,合伙企業財產由全體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并規定在合伙企業進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在這里,所謂另有規定,就是指退伙這種情形。
合伙企業的財產來源,根據我國《合伙企業法》第19條的規定,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企業的財產來自兩個方面:一是合伙人的出資;二是所有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
2、合伙經營權。共同經營是合伙企業的重要特點,因此,合伙經營權是合伙人最重要的權利。具體而言,合伙經營權包括以下這樣幾個權利:
合伙事務的決定權。合伙重大事務,應由全體合伙人作出決定;合伙日常事務,可由業務執行人自行決定。合伙人就合伙事項作出決議時,一般采用一人一票的表決辦法。但合伙合同可以作出不同的約定。需要注意的是,像處分合伙企業不動產、改變合伙企業名稱等事務,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其他事務的決定方式,是一致同意、或絕對多數、或簡單多數,應由合伙協議來具體約定。
合伙事務執行權。一般來說,合伙企業的事務應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但根據協議和全體合伙人決定,也可以設立合伙事務執行人,此時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
再次,監督檢查權。當設立合伙事務執行人、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時,其他合伙人有權監督合伙事務的執行情況;另外,當合伙事務由合伙人分別執行時,合伙人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享有提出異議的權利。
查閱賬簿權。對于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合伙人享有查閱賬簿的權利,從而使其能夠在合伙決議中做出正確判斷。
3、利潤分配請求權。合伙人組成合伙企業、進行經營的目的在于獲得經濟利益,這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利潤分配請求權應是合伙人最基本的權利,應當依據合伙協議中的約定行使。
二、合伙人的主要義務
合伙人的義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出資義務。出資是合伙人承擔的首要義務。合伙人應以自己的合法財產及財產權利出資,并應嚴格按照約定的方式、數額和期限出資。否則,就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合同實際繳付的出資,為其對合伙企業的出資;并且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不負有增加出資的義務。當然,依照合伙協議約定或全體合伙人決定,合伙人可以增加出資,用于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虧損。
2、承擔合伙事務的義務。這既是合伙人的義務,實際上也是合伙人的權利。設立合伙業務執行人的,業務執行人應認真履行職責,按照約定向其他合伙人報告有關情況并接受監督檢查。一般合伙人查閱賬簿,對合伙事務進行監督、檢查,共同決定合伙重大事務,這些都是履行承擔合伙事務義務的形式。
3、分擔虧損的義務。共享收益、共擔風險是合伙的共同特征。既然合伙人共同共有合伙企業的財產,當然也應該共同分擔合伙企業的虧損。因此,合伙人有分擔合伙虧損的義務,具體表現為對外的連帶責任,對內的按比例分擔責任。關于合伙人的虧損分擔比例,前文已述,這里僅就合伙人的連帶責任介紹于后:
根據我國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在這里,所謂無限責任,就是指合伙人以其全部財產而不僅僅是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承擔責任;而所謂連帶責任,是指當債權人只就合伙人中之一人主張全部債權時,該合伙人應償還全部債務,而不僅僅是他按比例應承擔的那一部分。然后,他可以因此獲得對其他合伙人的求償權。
合伙人的無限連帶責任正是合伙的優勢之一,它使合伙具有極高的信譽,極大地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從而使合伙這種企業形式能夠長期存在下去。
4、競業禁止的義務。為了避免合伙人利用其有利地位同本合伙企業進行競爭,而給其他合伙人的利益造成損害,我國合伙企業法規定了合伙人的競業禁止義務,即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綜上所訴,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共有財產權、合伙經營權、利潤分配請求權和出資義務、承擔合伙事務義務、分擔虧損義務等等,只有承擔這些責任和義務,才能更快更好的達到合作目標,如果一方不愿承擔相應義務,另一方有權以法律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如果對合伙人的權利義務還有任何疑問,可以咨詢找法網專業律師。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區別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區別如下:
1. 責任限制:
有限合伙人(LP): 有限合伙人的責任是有限制的,他們的責任通常限于其投資金額。這意味著,如果企業陷入債務問題,有限合伙人只能失去其投資,不會對企業的債務負有個人責任。
普通合伙人(GP): 普通合伙人的責任是無限制的,他們在合伙企業中享有管理權利,但也意味著他們個人對企業的債務負有無限責任。如果企業無法償還債務,普通合伙人可能需要用個人資產來彌補企業的債務。
2. 管理權和參與度:
有限合伙人(LP): 有限合伙人在企業的管理中通常沒有參與權,他們是被動投資者,只負責提供資金。如果他們介入企業的管理,可能會失去有限責任的地位。
普通合伙人(GP): 普通合伙人在企業中擁有管理權,他們負責日常經營管理,參與企業決策,承擔更多的責任和義務。
3. 稅務處理:
有限合伙人(LP): 有限合伙人通常不需要個人繳納企業的所得稅,他們的收入和損失會直接傳遞到個人稅務申報中,避免了雙重征稅。
普通合伙人(GP): 普通合伙人在企業的盈利中會被視為個人所得,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并且還需要負擔企業的所得稅。
4. 退出機制:
有限合伙人(LP): 有限合伙人通常不會因為退出企業而導致企業的解散。當有限合伙人退出時,其他合伙人仍然可以繼續經營。
普通合伙人(GP): 普通合伙人的退出可能導致企業的解散,因為他們通常是企業的主要經營者和決策者。
5. 吸引投資:
有限合伙人(LP): 由于有限責任的特性,有限合伙人通常更容易吸引外部投資者,因為他們的風險有限。
普通合伙人(GP): 普通合伙人需要承擔更高的風險和責任,可能會限制外部投資者的參與。
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各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權利包括:1、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2、合伙人有權查閱合伙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3、合伙人有權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義務包括:1、合伙人負有出資義務;2、合伙人應當遵守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十七條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第二十六條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作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伙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
相關推薦:
原始股份轉讓詳解(原始股權轉讓需要辦什么手續)
最高額保證法律依據(民法典后保證最高額擔保的規定)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資本(中外合資企業注冊資本金要求)
車輛抵押貸款(汽車抵押貸款需要什么條件)
國有企業設立的資料(國有企業注冊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