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合同無效該由誰承擔責任
依據《擔保法》第5條第2款的規定,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當然不再承擔擔保合同所載明的擔保責任。但有關過錯當事人要根據相應過錯承擔民事責任,具體情形是:
(1)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的,如果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債務人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擔保人均有過錯的,擔保人責任限額是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1/2。
(2)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的,如果擔保人無過錯,則擔保人免責;如果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責任限額為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
無論何種情形,無效擔保合同之擔保人承擔過錯賠償責任后,仍可向債務人相應追償。
擔保合同無效后的責任
法律分析:保證合同作為一種從合同,如果被確認無效,僅意味著合同規定的保證義務不能履行,并不表明不發生任何法律后果,如果保證人有過錯,仍應承擔相應的無效保證責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也無效的締約過錯責任。
(二)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的締約過錯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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