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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方式有哪些(擔保方式可以分為哪幾種)

首頁 > 公司事務2024-09-26 08:43:40

貸款擔保方式分為幾種,各是什么?

目前常見的有三種貸款擔保方式,即住房抵押、權利質押和第三方保證。

一、以住房抵押作貸款擔保

如果借款人名下有房產的話,可以選擇以個人住房作為抵押物來進行貸款的擔保,而且房產的評估價值都不會低,有助于提高借款人的貸款額度。

如果貸款人以所購住房作抵押,則無需對抵押物進行評估,對借款人來說,可節省一筆評估費用;如果貸款人以自己已經押有產權的住房作抵押,該抵押物則需經過銀行指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抵押人需要支付一筆評估費用。

以住房作貸款擔保,借貸雙方要按有關法律規定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抵押登記費用由借貸人承擔。此外,借貸人還需按規定到貸款銀行認可的保險公司購買抵押物財產保險和貸款保證保險,保險金額不低于貸款的全部本息,保險費用由借貸人承擔。

因此,采取抵押擔保方式,借款人要支付抵押登記費用、保險費用和抵押物評估費用,如果借貸人經濟較為寬裕,可以考慮選擇這一方式。

二、以權利質押作貸款擔保

除了房產和汽車外,銀行也可以接受特定的有價證券和存單作為抵押物,有價證券包括國庫券、金融債券和銀行認可的企業債券,存單指人民幣定期儲蓄存單。

借款人申請質押擔保貸款,質押權利憑證所載金額必須超過貸款額度,至少要大于貸款額度的10%。

各種債券一定要真實有效,方可用于質押,存單需有開戶行的鑒定證明及免掛失證明。借款人在與銀行簽訂貸款質押合同的同時,要將有價證券、存單等質押物交由貸款銀行保管,并由該銀行承擔保管責任。

一般來說,選擇質押貸款擔保方式,要求居民家庭有足額的金融資產,依靠這些金融資產完全可以滿足購房消費的需要,但一時難于變現或若變現將帶來一定損失。

三、以第三方保證作貸款擔保

這種個人住房貸款擔保方式需要借款人提供貸款銀行認可的保證人,按貸款銀行的規定,保證人必須為企業法人,為借款人提供貸款保證,為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

借貸人應提供第三方法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第三方法人必須是能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有健全的管理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有相當于AA級以上的企業信用等級,在借貸銀行開戶,無重大債權債務糾紛等,否則有其中任何一條都不能充當第三方。

擴展資料:

貸款擔保的流程:

1、申請:企業提出貸款擔保申請。

2、考察:考察企業的經營情況、財務情況、抵押資產情況、納稅情況、信用情況、企業主情況,初步確定擔保與否。

3、溝通:與貸款銀行溝通,進一步掌握銀行提供的企業信息,明確銀行擬貸款的金額和期限。

4、擔保:與企業簽訂擔保及反擔保協議,資產抵押及登記等法律手續,并與貸款銀行簽訂保證合同,正式與銀行、企業確立擔保關系。

5、放貸:銀行在審查擔保的基礎上向企業發放貸款,同時向企業收取擔保費用。

6、跟蹤:跟蹤企業的貸款使用情況和企業的運營情況,通過企業季度納稅、用電量、現金流的增長或減少最直接跟蹤考察企業的經營狀況。

7、提示:企業還貸前一個月,預先提示,以便企業提早作好還貸準備,保證企業資金流的正常運轉。

8、解除:憑企業的銀行還款單,解除抵押登記,解除與銀行、企業的擔保關系。

9、記錄:記錄本次擔保的信用情況,分為正常不正常、逾期、壞帳四個檔次,為后續擔保提供信用記錄。

10、歸檔:將與銀行、企業簽定的各種協議以及還貸后的憑證、解除擔保的憑證等整理歸檔、封存、以備今后查檔。

參考資料:

貸款擔保_百度百科

擔保的方式有哪幾種

擔保的方式有哪幾種

擔保有五種方式,即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

1、保證: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的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2、抵押: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將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3、質押: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或者將其財產權利交由債權人控制,將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 

4、留置: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中,債權人依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5、定金: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預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金錢的行為。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擴展資料

我國《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9條規定:“債務人有多個普通債權人,在清償債務時,債務人與其中一個債權人惡意串通,將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抵押給該債權人,因此喪失了履行其他債務的能力,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受損害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抵押行為。”此即惡意抵押行為,人民法院可依民事訴訟程序撤銷。

廣義的擔保法是指調整擔保活動中有關當事人之間發生的擔保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

狹義的擔保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5種.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經濟合同法的擔保形式有哪些?

知道的朋友給說下 再此先謝謝了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經濟合同法》的規定,我國經濟合同的擔保方式主要有定金、保證、抵押和財產留置四種方式。
1.定金
  定金,是指經濟合同當事人一方于合同成立后在合同末履行以前,為保證合同的履行,在按合同規定應給付的款額內,向對方給付一定數額的金錢。定金具有預先給付的性質。
(2)定金有證明合同成立的作用
(3)定金是合同擔保的一種形式。《經濟合同法》明確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由于定金具有預先給付性質,實踐中,當事人經常與預付款相混。定金有擔保作用,是合同擔保的一種形式,而預付款則不是。
2.保證
  保證是經濟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合同的全面履行,與第三人達成的保證另一方履行合同的協議。保證合同的主體,是經濟合同申的權利人和第三人(稱為保證人)。在保證合同中,保證人的義務是承擔保證責任,根據《經濟合同法》規定,被保證的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按照擔保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摶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試行))中解釋:
(1)保證人應當是具有代償能力的公民、企業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保證人即使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仍應以自己的財產承擔保證責任。
(2)國家機關不能擔任保證人。
(3)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法人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的保證合同,一般應當認定無
效。但因此產生的財產責任,分支機構如有償付能力的,應當自行承擔;如無償付能力的,應由企業法人承擔。
(4)保證應訂立書面合同,并由保證人簽名蓋章,就保證范圍和期限作出規定。保證范圍不明確的,推定保證人對全部主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5)在保證期內,保證人的保證范圍,可因主債務的減少而減少。新增加的債務,未經保證人同意擔保,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6)被擔保的經濟合同確定無效后,如果被保人應當返還財產或者賠償損失的,除了特殊約定外,保證人仍應承擔連帶責任。
3.抵押
  抵押,是指經濟合同當事人一方或第三人向另一方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用以擔保合同的履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時,另一方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變賣抵押物優先得到償還。其中,提供抵押財產的一方稱為抵押人,對抵押財產享有抵押權的一方稱為抵押權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試行))中解釋:
1)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抵押物時,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或者在原債權文書中寫明,沒有書面合同,但有其他證明來證明抵押物或者其權利證書已經交給抵押人的,可以認定抵押關系成立。
2)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的財產作抵押物的,應當認定抵押無效;以法律限制流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的,在清償債務時,應當由有關部門收購,抵押權人可以從價款中優先受償。
3)抵押物在抵押權人保管期間滅失、毀損的,抵押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抵押物在抵
押人處滅失、毀損的,應當認定抵押關系存在,并責令抵押人以其他財產代替抵押物。
4)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轉讓他人或就抵押物價值已設置抵押部分再作抵押,否則其行為無效。債務人以抵押物清償債務時,如果一項抵押物有數個抵押權人的,應當按照設定抵押權的先后順序受償。
4.留置財產
  留置財產是指債務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對方 (債務人)的財產,當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時,債權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依法以留置財產折價或以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
留置權的成立必須具備如下要件:
1)債權人必須按照合同的約定占有對方的財產,如承攬人按照加工承攬合同占有定作人定作的財產;保管人依保管合同占有寄托人寄存的物品。債權人如是非法占有債務人的財產,則不發生留置權。
2)債務人負擔的債務須是依照該合同應交付的一定款項,如定作人應交的加工費、寄托人應交的保管費。如果債務人負擔的債務與債權人依合同占有的財產無關,則債權人不得留置。
3)債務人的債務須到履行期限屆滿才能行使留置權。如果債務人在規定期限內未交付應給付的款項,則他是否自覺履行債務尚不得知,所以在規定期限內債權人不能行使留置權。
  《經濟合同法》第十九條第4款規定:"定作方超過領取期限6個月不領取定作物的,承攬方有權將定作物變賣,所得價款在扣除報酬、保管費用以后,用定作方的名義存入銀行。"因此,適用留置權作為經濟合同擔保時,必須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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