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宣告破產的條件
企業破產需要有:
1、企業必須是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所謂嚴重虧損,一般是指公司出現資不抵債的情形,企業的資產總和小于其債務總和;
2、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指公司在經營中陷入困境,不能償還債務或者不能繼續償還債務。以此來認定公司缺乏清償能力;
3、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
4、債務人不能清償的是已經到期的債務,提出清償要求的、無爭議或者已有確定名義的債務。
5、不能清償是債務人在相當長的時間內或者可預見的相當長的時間內持續不能清償,而不是一時的資金周轉困難或暫時停止支付。
6、不能清償指債務人的客觀財產狀況,不依其主觀認識或表示確定,應由法院根據法律和事實裁定。
企業宣告破產的法律后果會有哪些?
企業宣告破產的法律后果會有這些:
1、債務人自破產宣告之日起停止生產經營活動;
2、破產企業從破產宣告之日起,即喪失對自己財產的管理權和處分權,其全部財產由清算組接管;
3、破產企業未履行的合同,由清算組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
4、企業被宣告破產后,人民法院應當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員。
綜上所述,公司企業宣告破產條件有:企業不能清償債務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等,對于存在上述情況的,可以按照破產的相關程序和規定辦理公司企業的破產和清算。破產是指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不足以抵償其債務或債務人無能力清償到期債務的一種事實上和法律上的狀態。事實狀態就必須是客觀狀況,不應依照債權人或債務人的主觀認識而決定,法律上的狀態就是事實上的狀態必須通過法院的司法裁決予以法律確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破產程序,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企業破產有什么后果
企業破產意味著:
(一)債務人自破產宣告之日起停止生產經營活動。為債權人利益確有必要繼續生產經營的,須經人民法院許可。
(二)破產企業從破產宣告之日起,即喪失對自己財產的管理權和處分權,其全部財產由清算組接管。債務人的銀行賬戶只能由清算組使用。
(三)破產企業未履行的合同,由清算組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
(四)破產企業的財產在其他民事訴訟程序中被查封、扣押、凍結的,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立即通知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人民法院予以解除,并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辦理移交手續。
(五)企業被宣告破產后,人民法院應當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員。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財會人員、財產保管人員必須留守。
(六)破產企業在法院受理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內,所實施的某些法律行為無效,如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放棄自己的債權等行為,均屬無效的法律行為。 根據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8條,破產宣告后,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對破產宣告有異議的,可以在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并在30日內作出裁定。
因為有企業發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企業法人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債務的可能。有上述情形的,可以依法申請破產清算
宣布破產有什么后果
破產宣告的法律后果如下:
1、債務人自破產宣告之日起停止生產經營活動。為債權人利益確有必要繼續生產經營的,須經人民法院許可;
2、破產企業從破產宣告之日起,即喪失對自己財產的管理權和處分權,其全部財產由清算組接管。債務人的銀行賬戶只能由清算組使用;
3、破產企業未履行的合同,由清算組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
4、破產企業的財產在其他民事訴訟程序中被查封、扣押、凍結的,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立即通知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人民法院予以解除,并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辦理移交手續;
5、企業被宣告破產后,人民法院應當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員。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財會人員、財產保管人員必須留守;
6、破產企業在法院受理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內,所實施的某些法律行為無效,如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放棄自己的債權等行為,均屬無效的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八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破產開始的法律效果
法律主觀:
破產宣告的效果。 (1)對破產案件的效果。破產宣告對于破產案件的效果,就是破產案件轉入 破產清算程序 。在破產案件受理后,破產宣告以前,債務人還可以通過和解或者其他方式(如取得擔保、在短期內清償債務)而避免破產清算。而一旦破產宣告,則破產案件不可逆轉地進入清算程序。 (2)對債務人的效果。破產宣告對債務人產生身份上、財產上的一系列法律后果。具體說,主要有以下幾項:①債務人成為破產人。在我國,被申請破產的企業,在破產宣告前稱為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后稱為破產企業。破產企業的身份,就是破產人。所謂破產人,就是民事權利受到破產程序拘束的人。② 債務人財產 成為破產財產。破產宣告后,債務人的財產成為破產財產,即成為由管理人占有、處分并用于破產分配的財產。破產財產在歸屬、用途和處置方法上都服從于破產清算的目的。破產財產作為一個財產集合體,受到破產法有關規則的保護。③債務人喪失對財產和事務的管理權。破產宣告后,債務人的財產和事務必須全部置于管理人的控制之下。因此,由債務人自行管理的重整程序經破產宣告轉為破產清算的,債務人應當及時向管理人辦理財產和事務的移交。破產宣告后,原則上應當停止破產人的業務活動。但是,繼續經營有助于破產財產的保值增值,符合 債權人利益 的,人民法院可以許可。 (3)對債權人的效果。對債權人來說,破產宣告使他們獲得了行使權利的特別許可。在破產宣告前,所有的債權請求都處于凍結狀態。破產宣告后,因破產宣告以前的原因而發生的請求權,得依照破產程序的規定接受清償。為此,破產法對破產宣告后的債權行使作出了一些特別規定:①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即別除權人可以由擔保物獲得清償。根據破產法第109條的規定,自破產宣告之日起,別除權人可以隨時由擔保物獲得優先清償。第110條進一步規定,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行使 優先受償權 利未能完全受償的,其未受償的債權作為普通債權。因此,具備這些情形的別除權人應當在破產宣告后及時行使權利,以便參加隨后開始的破產分配。②無財產擔保的債權人依破產分配方案獲得清償。無財產擔保的債權人不享有由特定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而只能依照法律規定的清償順序,通過法定程序集體確定分配方案,由破產財產獲得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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