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 企業破產法 》第113條規定: 破產財產 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 債務 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是破產人所欠職工的 工資 和醫療、 傷殘 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 養老保險 、基本 醫療保險 費用,以及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是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 社會保險 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是普通破產債權。 若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由此可見,即使公司已經進入破產程序,相對于企業所欠稅款和無擔保的普通債權,公司也應當優先支付職工工資、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金、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金和 經濟補償金 。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法律分析:公司破產債務清償的順序是按照下列順序清償債務:1、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2、破產企業所欠稅款;3、破產債權。破產清償順序,是指法律規定的對不同性質破產債權在分配時的先后次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破產清算的賠償順序按照優先級分為五大順序,分別是先償還破產清算費用、再償還優先受償債權、其次是普通債權、然后是次級債權,最后是股東權益。
1.破產清算費用
破產清算是一項復雜的程序,需要支付各種費用,包括破產管理人的報酬、法院費用、債務清償費用等。在破產清算中,首先需要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支付這些費用。
2.優先受償債權
優先受償債權是指在破產清算中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通常,優先受償債權包括員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勞動者的工傷賠償和社會保險金等,這些債權在清算中優先得到償還。
3.普通債權
普通債權是指在破產清算中不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普通債權包括各種債權人的債權,例如供應商、借款人等。在清算中,普通債權按照其債權數額比例進行償還,直至清償完畢或者清算財產不足。
4.次級債權
次級債權在破產清算中優先級較低,只有在優先受償債權和普通債權全部清償完畢后,才能進行償還。次級債權一般包括較高風險的債權,例如無擔保債權和次級債券等。
5.股東權益
股東權益是指企業所有者對于企業的資產和收益的所有權。在破產清算中,股東權益處于最低優先級,只有在破產清算的所有債權得到清償后,才能分配給股東。通常情況下,由于清算財產不足,股東的權益往往無法得到滿額清償。
拓展知識:
破產清算是指當企業無力償還債務或者債務遠遠超過企業的資產價值時,通過對企業進行清算,將企業的財產變現,并按照一定的順序償還債務,最終解決企業的債務問題。破產清算是一種法律程序,由法院指定破產管理人進行管理和執行。
在破產清算過程中,有明確的賠償順序,保障各債權人的權益,避免債權人之間的紛爭和搶奪。同時,破產清算也有助于恢復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減少對社會的不良影響。破產清算的目標是通過清償債務,使企業重新恢復健康經營,或者在無法恢復經營的情況下,有序地解散企業,最大程度地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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