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出口退稅罪立案標準
騙取出口退稅的立案標準是:行為人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騙取出口退稅罪是指故意違反稅收法規,采取以假報出口等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的條件有什么?
1、客體要件
騙取出口退稅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出口退稅管理制度和國家財產權
出口退稅制度,是指國家為了體現稅收鼓勵出口的政策,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稅的價格進入國際市場,以提高出口商品在國際市場的競爭能力,依法對在國內已征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產品除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稅的產品外,在其出口時將已征稅款予以退還的制度。它是中國特定稅收政策的產物。在1985年初,國務院對中國稅收政策、外貿政策進行重大調整,決定從1985年4月1日起對所有經營外貿業務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出口產品全面實行退稅政策,以增強其出口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支持出口創匯,同時還頒布了出口產品退稅審批管理辦法等相應的法規,自此,出口退稅成為中國稅收領域中一普遍而又獨特的活動。1988年1月開始實行全面徹底退稅,屬于產品稅、增值稅征收范圍的產品,按核定的綜合退稅率計算退稅,并對出口的應退稅款一律由國家預算收入退付。1991年開始實行外貿體制改革,重申出口退稅政策不變,但改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負擔出口退稅。至此,中國已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出口退稅制度。實踐證明,實行出口退稅制度,對于鼓勵出口,擴大和占領國際市場,參與國際競爭,發展外向型經濟,都具有重要意義。然而,少數企業事業單位卻趁機采取假報出口等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它不僅嚴重地破壞了國家關于出口退稅的管理制度,擾亂了國家出口退稅政策的順利執行,而且還給國家財政造成嚴重損失;
2、客觀要件
騙取出口退稅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采取以假報出口等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騙稅是以退稅為前提的。中國退稅有兩種基本形式,一種是一般的退稅,另一種是出口退稅
一般的退稅是指由于稅務機關錯用稅率或納稅人申報的錯誤,或者國家稅收政策調整等,造成多征或誤征稅收,而按規定把多征或誤征的稅款退還給原納稅人,以及按照規定提取的代征代扣稅收的手續費、集貿市場稅收分成和按照稅收管理制度規定批準的減免稅的退稅。這種退稅屬于正常的退稅,如果行為人以欺騙、隱瞞等手段騙取這種退稅的,屬于一般的騙稅。由于稅務機關根據原征稅憑證能夠對一般的退稅進行比較有效的監督管理,因此對一般的騙稅只視為偷稅行為進行處罰、數額較大的可以偷稅罪論處。
而出口退稅不同于一般的退稅、這種退稅是國家為鼓勵出門,增強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而給予的優惠待遇,而不是因對納稅人多征、誤征或減免稅收等引起的退稅,因此騙取出口退稅比一般的騙稅的危害性要大;
3、主體要件
騙取出口退稅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主體,依本節第211條之規定,單位亦能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其中單位主要是具有出口經營權的單位。因為出口退稅實質上是國家為了鼓勵產品出口而給予的財政性資助,不具有出口經營權的單位不可能享受這種優惠
根據現行稅法的規定,中國享有出口退稅權的單位有三種:(1)享有獨立對外出口經營權的中央和地方的外貿企業、工業貿易公司以及部分工業生產企業;(2)特定出口退稅企業,如外輪供應公司、對外承包工程公司等;(3)委托出口企業。前兩種單位可直接申報出口退稅,自然可以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主體、后一種情況中、委托方雖不具有直接出口經營權,但其仍有權享有出口退稅利益,所以也可以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主體。至于代理方本身具有直接出口經營權,當然可以成為騙取出口退稅罪主體;
4、主觀要件
騙取出口退稅罪在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騙取出口退稅的目的
由于出口企業工作人員的失誤,或者產品出口以后由于質最等原因又被退回,造成稅務機關多退稅款的,因沒有騙稅的犯罪故意,因此不能以騙取出門退稅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而只能由稅務機關責令出口企業限期退回其多退的稅款,屬于出口企業失誤的,還可按日加收滯納金。出口企業騙取出口退稅的動機,一般是為了完成國家規定的繼續享有進出口經營權所必須達到的創匯任務,并從中賺取一定比例的代理出口手續費。
綜上所述,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六十條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二十份以上且票面稅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票面稅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騙取出口退稅罪是什么
法律分析:騙取出口退稅罪是指故意違反稅收法規,采取以假報出口等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二百零四條,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一條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第二百零二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逃稅罪和騙取出口退稅罪的區別
法律主觀:
(一)在犯罪客觀方面 逃稅罪通常是納稅人在商品的國內生產、銷售環節,實施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拒不申報納稅或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等手段,逃避應繳納的稅款。騙取出口退稅罪則是是行為人在商品的出口環節,采取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的出口退稅款。但應當注意的是,在商品的出口環節,只有行為人在根本沒有出口貨物,而采取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出口退稅款的,才能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 (二)在犯罪主體方面 逃稅罪是特殊主體,通常只能由納稅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構成,并且突出表現在該納稅人必須對其所逃稅款負有納稅的義務。而騙取出口退稅罪是一般主體,可由納稅人構成,也可由非納稅人構成,并且突出表現在該行為人通常不是其所騙稅收的納稅人。 (三)在犯罪的主觀方面 騙取出口退稅罪與逃稅罪雖同為故意犯罪,但兩者的犯罪目的各不相同。逃稅罪的目的是行為人在有納稅義務的情況下,不繳或少繳稅款、逃避納稅義務。騙取出口退稅的目的,則是行為人在未實際履行納稅義務的情況下,從國家的出口退稅款中獲取非法利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一條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犯了騙取出口退稅罪怎么量刑處罰
法律主觀:
騙取出口退稅罪的處罰量刑:一般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是指違反發票管理法規非法騙取出口退稅的其他發票的行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九條68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出售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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