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司破產
公司破產,指的是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無力繼續經營,由法院宣告停止營業,進行債權債務清理的狀態。中國公司法規定,依法宣告破產的公司,由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公司破產后果有哪些
破產宣告是法院依據當事人的申請或法定職權裁定宣布債務人破產以清償債務的活動。根據我國《破產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在以下三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以書面裁定宣告債務人企業破產:
1、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又不具備法律規定的不予宣告破產條件的;
2、企業被依法終結整頓的;
3、整頓期滿,不能按照和解協議清償債務的。
一、破產宣告對破產企業負責人的效力
依照我國《公司法》第147條的規定,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依照新《企業破產法》第125條第2款的規定,如果是因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在任何企業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此外,企業法人受破產宣告并不當然免除該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損害賠償責任。各國破產法一般均規定,破產宣告的效力有條件地及于破產人的董事或者其他負責人的財產,從而使他們在違反注意義務的情況下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例如,意大利民法典第2394條規定:董事因其管理公司財產的過失造成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對公司的債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我國新《企業破產法》第125條第1款對此也加以明確: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二、破產宣告對債權人的效力
我國新《企業破產法》第107條規定: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破產宣告使得有財產擔保或者其他優先受償權的債權人可以經由擔保物或者特定財產獲得優先清償;對于其他的不享有特定財產優先受償權利的債權人來說,只能依照法律規定的清償順序,通過法定程序來集體確定分配方案,從破產財產中獲得清償。
三、破產宣告對第三人的效力
破產宣告裁定的作出,不僅對債務人和債權人發生法律效力,而且可能對相關的第三人也發生相應的效力,影響他們權利義務關系的實現。
破產宣告的效果。 (1)對破產案件的效果。破產宣告對于破產案件的效果,就是破產案件轉入 破產清算程序 。在破產案件受理后,破產宣告以前,債務人還可以通過和解或者其他方式(如取得擔保、在短期內清償債務)而避免破產清算。而一旦破產宣告,則破產案件不可逆轉地進入清算程序。 (2)對債務人的效果。破產宣告對債務人產生身份上、財產上的一系列法律后果。具體說,主要有以下幾項:①債務人成為破產人。在我國,被申請破產的企業,在破產宣告前稱為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后稱為破產企業。破產企業的身份,就是破產人。所謂破產人,就是民事權利受到破產程序拘束的人。② 債務人財產 成為破產財產。破產宣告后,債務人的財產成為破產財產,即成為由管理人占有、處分并用于破產分配的財產。破產財產在歸屬、用途和處置方法上都服從于破產清算的目的。破產財產作為一個財產集合體,受到破產法有關規則的保護。③債務人喪失對財產和事務的管理權。破產宣告后,債務人的財產和事務必須全部置于管理人的控制之下。因此,由債務人自行管理的重整程序經破產宣告轉為破產清算的,債務人應當及時向管理人辦理財產和事務的移交。破產宣告后,原則上應當停止破產人的業務活動。但是,繼續經營有助于破產財產的保值增值,符合 債權人利益 的,人民法院可以許可。 (3)對債權人的效果。對債權人來說,破產宣告使他們獲得了行使權利的特別許可。在破產宣告前,所有的債權請求都處于凍結狀態。破產宣告后,因破產宣告以前的原因而發生的請求權,得依照破產程序的規定接受清償。為此,破產法對破產宣告后的債權行使作出了一些特別規定:①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即別除權人可以由擔保物獲得清償。根據破產法第109條的規定,自破產宣告之日起,別除權人可以隨時由擔保物獲得優先清償。第110條進一步規定,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行使 優先受償權 利未能完全受償的,其未受償的債權作為普通債權。因此,具備這些情形的別除權人應當在破產宣告后及時行使權利,以便參加隨后開始的破產分配。②無財產擔保的債權人依破產分配方案獲得清償。無財產擔保的債權人不享有由特定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而只能依照法律規定的清償順序,通過法定程序集體確定分配方案,由破產財產獲得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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