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未經(jīng)定作人同意,承攬人不得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2、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3、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承攬人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檢驗;4、承攬人在工作期間,應當按受定作人必要的監(jiān)督檢驗;5、承攬人完成工作的,應當向定作人交付該工作成果,并提供必要的技術資料,如有關質量證明;6、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7、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在承攬人占有期間毀損、滅失的風險,由承攬人承擔,但不可抗力的除外;8、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經(jīng)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復制品或者技術資料;9、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二條 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jīng)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三條 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第七百七十四條 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檢驗。
第七百八十條 承攬人完成工作的,應當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定作人應當驗收該工作成果。
第七百八十一條 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選擇請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七百八十四條 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八十五條 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經(jīng)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復制品或者技術資料。
第七百八十六條 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無資質,發(fā)生受傷事故的,一般由承攬人自己承擔責任或者由其合伙人與其共同承擔責任。如果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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