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擔保金額規定是什么?
從規定得出,對財產保全擔保金額規定是不超過財產價值數額的百分之三十。所以,雙方想要申請財產保全擔保,可根據流程帶齊所有資料,在申請書中寫好明細事項,向法院進行申請。而且既然有申請財產保全擔保,那么也有解除財產保全擔保這一項。
無論是在合同中還是離婚協議中,都有財產保全擔保這一項規定。是為了保障一方若在擔保中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另一方可進行賠償。一般財產保全擔保有實物抵押和現金兩種。那么,在現金中,財產保全擔保金額規定是多少?一起來看看。一、財產保全擔保金額規定是什么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責令申請保全人提供財產保全擔保的,擔保數額不超過請求保全數額的百分之三十;申請保全的財產系爭議標的的,擔保數額不超過爭議標的價值的百分之三十。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為依法保護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規范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執行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保全人與被保全人的身份、送達地址、聯系方式 (二)請求事項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三)請求保全數額或者爭議標的; (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或者具體的被保全財產線索; (五)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財產信息或資信證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擔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法律文書生效后,進入執行程序前,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應當寫明生效法律文書的制作機關、文號和主要內容,并附生效法律文書副本。 第二條 人民法院進行財產保全,由立案、審判機構作出裁定,一般應當移送執行機構實施。 第三條 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應當通過仲裁機構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書等相關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駁回申請的,應當將裁定書送達當事人,并通知仲裁機構。 第四條 人民法院接受財產保全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擔保的,應當在提供擔保后五日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在五日內開始執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五條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責令申請保全人提供財產保全擔保的,擔保數額不超過請求保全數額的百分之三十;申請保全的財產系爭議標的的,擔保數額不超過爭議標的價值的百分之三十。 利害關系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應當提供相當于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情況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處理。 財產保全期間,申請保全人提供的擔保不足以賠償可能給被保全人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其追加相應的擔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第六條 申請保全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保全提供財產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出具擔保書。擔保書應當載明擔保人、擔保方式、擔保范圍、擔保財產及其價值、擔保責任承擔等內容,并附相關證據材料。 第三人為財產保全提供保證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保證書。保證書應當載明保證人、保證方式、保證范圍、保證責任承擔等內容,并附相關證據材料。 對財產保全擔保,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違反物權法、擔保法、公司法等有關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應當責令申請保全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供其他擔保;逾期未提供的,裁定駁回申請。 第七條 保險人以其與申請保全人簽訂財產保全責任險合同的方式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出具擔保書。 擔保書應當載明,因申請財產保全錯誤,由保險人賠償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等內容,并附相關證據材料。 從規定得出,對財產保全擔保金額規定是不超過財產價值數額的百分之三十。所以,雙方想要申請財產保全擔保,可根據流程帶齊所有資料,在申請書中寫好明細事項,向法院進行申請。而且既然有申請財產保全擔保,那么也有解除財產保全擔保這一項。
訴訟財產保全反擔保的法律依據?
1.反擔保有效成立的條件
根據《擔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反擔保的成立須具備下列幾個條件:
(1)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因反擔保依附于擔保而存在。因此,只有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方有權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方能成立;
(2)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擔保;
(3)只有在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擔保時,才能要求債務人向其提供反擔保;
(4)須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擔保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移交占有的,應當辦理登記或轉交占有手續。
2.反擔保的擔保方式
反擔保的擔保方式有求償保證、求償抵押、求償質押三種:
(1)求償保證,是指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財產和信譽確保第三人對債務人追償權的實現所提供的擔保;
(2)求償抵押,是指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以自己的財產作抵押,確保第三人追償權實現的一種擔保;
(3)求償質押,是指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將其動產或權利憑證交給第三人占有,確保第三人追償權實現的擔保。
反擔保定義
反擔保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向擔保人做出保證或設定物的擔保,在擔保人因清償債務人的債務而遭受損失時,債務人向擔保人作出清償。它反映了兩者之間的權益關系。在保險業務中,保險人為保險標的出具的付款擔保中,通常都包括被保險人應承擔的部分,也就是被保險人應向保險人出具其自負責的擔保證明,即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供反擔保。又稱償還約定書或反保證書。
反擔保是指為債務人擔保的第三人,為了保證其追償權的實現,要求債務人提供的擔保。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由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第三人即成為債務人的債權人,第三人對其代債權人清償的債務,有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當第三人行使追償權時,有可能因債務人無力償還而使追償權落空,為了保證追償權的實現,第三人在為債務人作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為其提供擔保,這種債務人反過來又為擔保人提供的擔保叫反擔保。
保全反擔保的法律規定
保全反擔保是指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一方為保全申請人提供擔保,用于保障被保全財產的安全,同時申請人需承擔擔保責任。保全反擔保的具體規定可以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等相關法律法規。
保全反擔保是指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一方為保全申請人提供擔保,用于保障被保全財產的安全,同時申請人需承擔擔保責任。保全反擔保適用于對被保全財產的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等。目的是防止被保全財產在保全期間遭受毀損、滅失或轉移等情況。保全反擔保通常由保全申請人提出申請,需要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被保全財產可能遭受損失,以及需要提供反擔保的數量等信息。被申請人則需要提供擔保,并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如果保全申請未被批準,保全申請人需要向反擔保人支付相關費用。如果保全申請被批準,反擔保人需要確保被保全財產的安全,否則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關于保全反擔保的具體規定可以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等相關法律法規。根據相關規定,保全申請人在提出保全申請時,可以提出反擔保申請。反擔保人向法院提供擔保的方式可以是保證金、抵押物等財產形式。
什么情況下可以撤銷保全反擔保?如果保全反擔保的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當事人之間達成了和解協議等情況,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相應的保全反擔保。同時,保全申請人也可以在保全期間隨時撤回保全申請,反擔保人則需要在法院確認后,及時返還擔保物或擔保金。
保全反擔保是民事訴訟中重要的程序之一,對于保全申請人而言,需要根據被保全財產的情況合理提出反擔保申請。同時,反擔保人也需要認真履行相關責任,確保被保全財產的安全。在實際操作中,保全申請人和反擔保人需要了解相關法律規定,并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積極配合法院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唯做訴訟法》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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