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合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伙企業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法人資格。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一是繼承人不愿意成為合伙人;二是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備相關資格,而該繼承人未取得該資格;三是合伙協議約定不能成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四十八條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一)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可以。 我國新《 公司法 》第二十七條所規定的出資形式有貨幣、實物、 知識產權 、 土地使用權 和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這些出資方式均不具有人身專屬性,且屬于公民合法所有財產之一,符合我國法律對于遺產范圍的規定,因此有限公司的出資份額是可以 繼承 的。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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